斷金流!斷訊號!斷廣告!網路盜版防制的新思維

文:莊伯仲 教授|圖:立委莊瑞雄辦公室

總統關切,外加院長震怒之下,喧騰一時的網紅小玉販售變臉A片事件似乎露出一道龧光,因為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積極盤點現有法規、研擬修法,以加重刑責、嚴懲犯罪,來遏止歪風蔓延。法務部長蔡清祥也坦承現行罰則確實太輕,將在一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不過,筆者必須指出,如果網路犯罪偵防缺乏新思維,很可能白忙一場,徒勞無功。

網路屬於跨國性媒體,而各國規管法條終究只是國內法,於是常有鞭長莫及之處。以網路分級為例,儘管我國網路分級制[1]已於2005年正式上路,但因國情不同,尺度有異,那些國人認為「兒童不宜」的網路資訊,很可能在日本、美國卻屬於合法正當。因此對網友來說,只要有興趣,滑鼠一點或是食指一觸,依然可以連結觀看,全然不受我國分級制規範。至於透過深偽技術(Deepfake)變造的名人影片,如果是在外國網站出現,我國政府一樣力有未逮,只能任其狂播猛放,頂多只能提醒國人那是假資訊。

所以棘手的是,由於無國界、匿名性、具科技門檻等特性,使得網路犯罪偵防對治安及司法機關皆是莫大考驗。主要困難有三,首先是司法管轄權:通訊軟體的通聯紀錄、盜版影音內容,皆儲存在雲端,其伺服器絕大多數位於國外,這就考驗各國的法律管轄權,以及如何防止非法行為透過網路進到國內,尤其臺灣外交處境艱難,更使跨國境犯罪行為的調查、蒐證和執行更形困難。其次則是網路科技門檻:網路世界的溝通和辨識仰賴IP(Internet Protocol),警調單位人員應具備數位辦案技巧,也須配備更強的軟體工具和硬體設備,這些都是基本要求。最後則是法律能否跟上數位化腳步:即便警調人員費盡九牛二虎之力追捕到嫌犯,最後還是得由法庭定罪才算數。

其實先不必談論太複雜的Deepfake涉法層次,光是吾人日常生活中的侵權內容及安博盒子、Joy TV盜版機上盒,有很多案件最後就是不起訴處分。原因之一就是法院對這類所謂「追劇神器」的違法認定,尚有不同見解,同時,此類侵害著作權案件,即便最終法院判定被告有罪,通常已經過了兩、三年或更久,諷刺的是,此時被盜用內容已成舊片,最佳的播映時機已經錯失,回不來了。

最近筆者訪談本土文創產業平臺及內容公協會團體及業者,他們對於打擊網路盜版提出了「三斷政策」:斷金流、斷訊號、斷廣告,這樣的務實建議頗具參考價值,值得政府部門重視。所謂斷金流是指截斷不法業者的上下游金融服務,包含種種侵權收入,讓他們看得到、賺不到。斷訊號是指釜底抽薪,各大通信業者應對不法業者的傳輸信號源予以阻斷,讓存心收視不法內容的網友無法近用。至於斷廣告,則是對於不法業者的宣傳廣告,要求各大入口網站、社群平臺應拒絕刊登,以正視聽。

產官學界代表出席「隱身在合法機上盒的盜版問題」公聽會。(圖片來源:立委莊瑞雄辦公室)

斷金流、斷訊號、斷廣告等相關條文倘能入法,便能搭配警方取締行動,有效杜絕不法的盜版行為。畢竟影視內容是跟時間賽跑的行業,內容往往具有時效性,一旦遭遇盜版即折損,甚至失去其市場價值,如何在首播期間內,以最快的因應措施防止被盜看、盜接,是防守重點。訴訟固然可還給著作權人公平,但曠日廢時,此時通常盜版者已經獲利、甚至落跑,使花費心力及鉅額成本的內容或平臺業者,無法及時保護辛苦的創作而導致血本無歸。因此如何在法律層面給予事先防止或即時保護來停損,是現今網路時代防範數位犯罪行為的當務之急。

值得一提的是,NCC目前研擬中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OTT TV專法)、「數位通訊傳播法」,或是「電信管理法」中,考慮加入「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所提供之內容,應有合法授權證明,方能使用本地的電信網路及雲端伺服器等設備」;以及「境外網路業者應在臺灣登記、納稅,方能租用本地的電信設備、機房等設施,與本土的業者受到相同公平的對待」等相關規範。這是可喜的,因為在資訊時代,所有的內容都在網路上傳輸,政府立法的重點,自然應當從傳統只規管實體或本土業者,與時俱進地數位化,讓國內和國外業者的相同營業行為都能受到同等對待(level playing field),才能促成公平競爭,也可避免管制漏洞。

「當斷不斷,反受其亂。」從盜版機上盒到變臉A片,近來的幾起網路犯罪案件均激起公憤,民眾已經意識到網路侵權犯罪行為應該嚴懲,產學界也不停呼籲,民氣可用,此其時也。政府理應把握此一契機,而「三斷政策」這樣的新思維或許就是有效治理的法門。

 


[1] 我國網路分級制如電影電視分級,共分為四等級:普遍級:一般網站瀏覽者皆可瀏覽。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瀏覽。輔導級:未滿十二之兒童不宜瀏覽。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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