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社會公器?不懂別亂講!

文:莊伯仲 教授|圖:莊伯仲教授 提供

在2020年11月1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會員(以下簡稱NCC)指中天新聞臺違規嚴重、內控失靈,決定不予換照,其衛星廣播頻道執照於同年12月11日午夜到期,此後便不能於有線電視播出,此即為「中天關臺事件」。當時正反雙方意見已充分激盪,在此不予贅述,唯時隔一年,仍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觀念流傳,必須釐清,以正視聽。

國人慣稱新聞界為「第四權」,例如國中公民課本如此描述:「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對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執行過程加以報導,具監督政府功能的傳播媒介。」不過回溯原文,應該譯成「第四階級」(the fourth estate)較允當,係指英國封建時代的三種社會階級(貴族、僧侶、平民)之外的新聞從業人員。硬要說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的第四權也未嘗不可,但指的是權利(right)還是權力(power),學界仍眾說紛云。至於三權分立強調制衡(即牽制與平衡),那這個第四權要如何被制衡,也無定論。此外,不要忘了,中華民國係採五權憲法,我國新聞界如果真有此權,也是「第六權」了,怎會叫「第四權」?

 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

國內傳播科系教學時,談到新聞媒體,常以「社會公器」視之,但翻閱外文原典,從來沒有看過這說法,只有較接近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詞。被稱為「社會公器」,恐怕是當年引介相關學說時沒翻譯好,或是擴大解讀了。筆者只問一句,老闆自掏腰包成立媒體,為何當公器?商業媒體均以公司之名做營利事業登記,要追求利潤、要開發票、要繳營業稅、要經營副業、還要搶政府標案、而員工也要發薪水和年終獎金。莫說中天蔡衍明,三立林崑海、年代練台生、東森林文淵也是如此。甚至某些媒體集團還會上市,發行股票,因此公器之說根本不成立,應該稱作「負有社會責任的營利事業」較符實情。當然,每個正當行業都有其社會責任,差別在於有大有小,新聞媒體因可觸及公眾,因此肩負的社會責任自然比地方小吃店要大。如果真有所謂的「社會公器」,那麼也只適合用來規範公視、客家臺這些公廣集團成員。

當時的行政院發言人指新聞頻譜是全民公共財,故中天換照無關新聞自由;自稱旅美教授者也說廣播頻道是公共財,其分配與使用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所以中天撤照是國安問題,這些說法均屬謬誤。事實上,現在的衛星電視頻道,其「上天下地」(即節目訊號發送與同軸纜線鋪設)相關成本均由業者負擔,並未使用無線電波頻譜,而收視戶亦須每月付費訂閱,怎會是公共財(public goods)?依照經濟學教科書的分類,這屬於集團財貨(club goods,或譯為俱樂部財),只能說也具有公共性而已。值得一提的是,除少數境外頻道仍以通訊衛星來中繼訊號,多數本土頻道其實已改用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光纖等專線來後送訊號給有線電視業者播出,根本與頻譜無關,也沒有稀缺性,只是還掛上衛星電視之名而已。

2020年12月11日午夜中天新聞關臺倒數計時(資料來源:中天電視臺)

中天新聞臺為了滿足韓粉,自須承擔「韓天臺」罵名;如此作法是否允當,亦值反省。但筆者必須指出,若硬要候選人新聞秒數相同,那叫假公平。一來選將終究有大小咖之分,哪有強求「齊頭點平等」的道理。更何況秒數多寡並不代表什麼,重點仍在於報導內容(正面、中立、負面)。一臺秒數多但持平,但另一臺秒數少卻大褒(或大貶),何者較有影響力?以2014年臺北市長選舉電視新聞監看數據為例,連勝文總秒數雖多於柯文哲,但負面報導比率高出不少,因此「播愈多,就愈黑。」此外,有些候選人就是容易獲得媒體青睞,可歸諸於文宣策略得法,例如善於包裝個人特質(特戰型男吳怡農、人氣美女賴品妤)、造勢活動富有創意(鐵門夾手陳玉珍、素人歌喉高嘉瑜),其新聞價值自然提高。如果一味強求平等露出,豈不是變相懲罰具先天條件或有後天點子的候選人?該追求的反而是「立足點平等」,也就是回歸新聞價值,主要候選人在各臺都有新聞露出機會,基本上做到不用擔心被封殺或被抹黑,這就夠了。

NCC駁回中天新聞臺換照理由之一是大股東神旺投資董事長蔡衍明介入新聞編採,不過這理由與各界歌頌的「文人辦報」互相矛盾。所謂文人辦報,典型的報老闆包含《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忠、《聯合報》創辦人王惕吾、世新大學和《立報》創辦人成舍我,以及標榜「不黨、不賣、不私、不盲」的《大公報》創辦人張季鸞。但值得反思的是,他們不介入編採事務才怪,否則如何貫徹文人精神?甚至美國新聞史上著名的「水門案」,《華盛頓郵報》兩名記者敢於揭發弊端,都在獲得報社老闆的同意和力挺才進行的,這是否也是干預編採事務?

筆者必須強調,傳統新聞學的論調,多半源於十八、十九世紀的西方古典主義學說。如今已全面進入多頻道、可互動的數位化時代,並非當年頻道資源有限,單向傳播的類比時代,因此討論相關議題時,理應當重新檢視,一味食古不化,只是閙笑話,外加誤人子弟罷了。

2 意見

  1. 雖然” 商業媒體均以公司之名做營利事業登記,要追求利潤、要開發票、要繳營業稅、要經營副業、還要搶政府標案、而員工也要發薪水和年終獎金。莫說中天蔡衍明,三立林崑海、年代練台生、東森林文淵也是如此。” 但是 uniqlo 創辦人柳井正主張 “企業是社會公器”,因此企業更大的定義與商業媒體可以成立,我不認為媒體集團上市,發行股票,就不拋棄此定義,因此公器之說需成立才能獲利。

    帶個uniqlo 小故事: 2009年時uniqlo銷售了五千萬件的「發熱衣
    (HeatTech)」當下的構想來自於防寒用的女生貼身內衣,也
    就是所謂的「歐巴桑衛生衣」。在考慮到如果只是暖和的內衣並無法提供新價值,所以就致力開發不只是溫暖,澴具有輕薄舒適功能的內衣,並設計出過去內衣產品所沒有的豐富顏色和款式﹑將
    其進化成也適合外穿的商品‧ 有時柳井正會偷偷去各店視察,發熱衣上市時,我也到店裡觀察客人選購的狀況、讓他非常驚訝的
    是當時很多人都用手機打電話給親朋好友問道:

    「我在 uniqlo 要不要買發熱衣回去?」
    「你想要什麼顏色?」

    企業(媒體集團)是社會公器之說需成立可獲利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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