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休假vs.依「曠職」懲處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例一休,周休二日、連續假日負面效應猶未平矣,不僅發生在私營企業職場上人力見窘外,也在公營事業踢到鐵板,首先發難的,卻是適逢春節運輸交通最吃緊的台灣鐵路管理局。
台鐵部分基層員工因長期適逢連續假期,每每無法休假,不滿輪班與排班工時過長,直呼過勞,於是透過產業工會發起除夕到初三依法要「休假」,工會成員數以百位員工,以不出勤響應該項類比罷工活動,拒絕到班。

經新聞媒體披露後,台灣鐵路管理局證實,除夕到年初三約500人應出勤而未出勤,經緊急協調資深人力支援後,終能正常營運,並已依法處置春節年假期間,所有未請假及未出勤者,祭出以曠職懲處。另根據台鐵產業工會理事長表示,也已接到台北站電話說將記他5天曠職,依規定連續曠職可記大過並予以免職。

休假、曠職 各有法源適用

有關台鐵員工約有500人春節期間未到勤乙節,工會代表稱他們是「依法休假」,非為罷工之說;但台鐵當局卻認為,員工未依法請假無故不到勤,遂對所有該春節期間應到勤未出勤者祭出「曠職」論處,當下行政院卻也表示支持,讚同台鐵管理局對於不適規定恐有違紀之基層員工,給予曠職嚴懲處分。
於此,筆者認為,過去民營企業不乏有類似勞資糾紛勞資爭議等事件,進而有工會發難領頭罷工時,政府往往都以高舉勞動三法下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為法源依據來保障勞工權益,並三申五令提醒雇主不得以「曠職、解僱」為懲戒手段。

如今,卻對自家台鐵員工因拒絕排班自行休假者,給以「曠職」或可能「記過免職」為警戒,並嗆 「自行休假者自己看著辦」云云,言似過往私營企業雇主語調般般,當政者相較過往態度,是否只管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呢?

一例一休 法理適用如何

然政府為自己甫才立法修訂的「週休二日、一例一休」法案首吞難處後,對於該局工會基層員工亦行抗爭之舉措,政府作為卻行法理之二種標準。當今維權世代崛起,這是一種挑戰,如《工會法》第35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及「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另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之於公營事業相較民營企業,值得反思。 究論政府施政之餘是否於法理上應該一致,才能取信於民,誠服於社稷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