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裁減勞工,相關資遣規定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於一例一休新制《勞基法》更修影響,明光為一家電子材料科技公司負責人,經公司董事會議決議後,授命必須進行瘦身計畫擬裁減5%的人力,於是他便著手進行部門人力之調整。
由於過去不曾面臨如此狀況恐須大量裁撤員工,他希望了解企業遇有資遣勞工之必要時,應如何作業始能免於不慎而受罰?

預告並給付勞工資遣費為補償

一例一休新法上路後,各項規定使企業勞務管理窒礙難行,至今猶未平矣。國內部分企業面臨營運困難業務緊縮,無奈必須對現有勞工資遣。

所稱「資遣」,係指事業單位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時,並應依據《勞基法》第16條給予預告,以及依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勞工資遣費作為補償。
還有另一種情形為:企業因營運方針改變,擬進行併購或改組時,對於未留用之舊勞工,舊雇主亦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釋)。

大量解僱 事前通報主管機關

再者,何謂「大量解僱」?企業遇有必要資遣人力時,應達多少人始有通報義務?

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所擔任工作及資遣事由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勞動局),以免在不知作業程序下受罰。

而企業其資遣原因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於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92年2月7日修正之條文第2條規定,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基法》第1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
  2.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人。
  3.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人。
  4. 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