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背叛了! 倡「同工同酬」無性別差異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

日一則新聞報導引起職場譁然,但隨即就被該事業單位企業工會澄清,終告誤會一場。原台塑集團旗下南亞電路板公司錦興廠所屬的企業工會,於日前在其臉書表示該公司年度調薪計劃:「106年度調薪確定,南電今年虧損嚴重,經與董事長多次艱難談判爭取,確定男生調薪800元,女生調薪650元,10月5日正式調整。」

由於該企業工會之公告文字過於簡化,引發誤解而遭各界撻伐,認為雇主性別歧視。隨後,工會重新寫了一份新公告,強調並解釋加薪金額會有差異,是因為男性職務為「操作員」需負責操作機台,危險性高;而女性職務為「作業員」是以後段工作為主,工作內容不同,並非因性別歧視而有待遇不同。

爭平等工作權 她們的怒吼

一直以來,常耳聞職場中,男女薪資有差別待遇之情形發生,就算是先進國家如美國,於不久前的奧斯卡電影頒獎典禮上,也見知名女影星在致詞時發難,認為女星片酬遠不及男星,直呼不公平挺而發聲。今年七月間,「性別薪資差異」也發生在著名英國BBC廣播公司,當時若干具知名度的女主持人便齊力致函總經理公開信,呼籲公司必須加快解決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反觀台灣情形,今年二月,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表示,105年台灣女性工作者平均薪資是男性工作者的86%,也就是說女性工作者的薪資普遍低於男性工作者,約一成以上之多,並且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

同工未必同績效 難論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一詞的概念是為兩性平權之提升,尤其在勞動職場上即為性別歧視之禁止,在現行勞動法令亦有明文規定如《就業服務法》中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在現行勞動法令上,應該是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前段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在職能職務上,若工作內容顯有差異、或工作產出效率不相同者,則不能同詞而論。因此往往若簡略僅以「員工職稱」相同,便論「同工同酬」,於實務上認定亦恐有困難。

如以事業單位各有規劃員工薪資政策來看,論「同工同酬」的給薪,多半是會在以僱用員工支付其「本薪」或「底薪」取得一致性或任職等級基礎上,容易達到公平性。而員工在職務上的努力效能或貢獻度,基於企業薪酬政策來評價後,所給予的獎勵或恩勉性薪資,恐怕就無法以「同工同酬」來論或有一定的標準了。

正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後段:「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