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再戰立院 到底改了什麼讓勞工不甘願做?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

敵各界撻伐,一例一休幾番波折後,行政院終於11月10日公佈了《勞動基準法》修正內容,賴揆強調更修研議是以「四個不變」及「四個彈性」為原則,以「保障勞工權益,給予資方彈性」為最大公約數,並呼籲朝野各界及勞資雙方不要再各自極端對立,理性促成這次修法,共同推動經濟發展。

勞資會議、工會同意、機關核備

仔細閱讀這次修法內容如預期中並無太多意外,賴揆所提「四個不變」保障勞工權益:「正常工時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周休二日原則不變」;「四個彈性」兼顧經濟發展企業勞務管理之彈性:「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假運用彈性」等。

外界部分輿論認為此次修法偏向為資方解套,而勞工團體亦批評倒退修回原狀,抨擊政府保護勞工權益不力。

其實深入觀察政府五大重點修法皆是過去爭議最甚、最窒礙難行的項目,也不難窺見政府尚留一手,即多項規定都同時要求雇主須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及部分規定得當地主管機關同意與核備後方得施行,看來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勞工權益,並兼顧資方經營管理之彈性,並不如外界所想像全然偏袒資方。

反倒是筆者認為,更修後的「一例一休」,政府對企業經營於勞務管理的自主指揮權上握得更緊了。

一例一休再修法 5大重點

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惟「休息日」出勤工時計算取消做1給4、做4給8之規定。

加班時數採工時總量管制,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累計勞工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間隔不管是11小時或8小時也都要勞工同意。
周休二日採14天休4天之機制,兼顧雇主經營管理人力調度能力與勞工工作經濟或有形成連假安排休閒之需求。

勞工年資特別休假於年度內應休未休排假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後遞延至次年實施,遞延一年後應休未休之天數則雇主應給付折算工資。

勞資兩造合意 才是彈性

五大修法重點中,除了須勞工同意、勞資會議程序外,就有三大項重點加重雇主須經當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備的行政權限。

政府前提說鬆綁以為彈性,恐怕又是「亂源」的開始。正如過去「工會、或勞資會議」組織的適法性、適格性其集體協商的效能為何,亦多有詬病,尚有近一步重建秩序之必要。

勞資雇傭關係,是否應回歸民法精神勞資兩造合意才是彈性,政府對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宜置喙過多,以免影響勞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