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你打卡了嗎?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 獨家報導1153期

去外勤勞動工作者對於雇主於工作期間未給付加班費,時有爭執,亦屢有發生爭訟。去年5月初勞動部發布了一份「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對於在外工作者的工時究應如何界定、紀錄,初步有了明確的原則規範。該份指導原則為勞動部針對受雇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新聞媒體工作者及電傳勞動工作者等性質之勞工,於2015年10月6日所發出的函釋中指出未來將有工時紀錄可循,俾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在外如何認定加班時間或是否應給付加班費等發生爭執與爭議,是一項勞工「出勤紀錄」規範之新變革,值得注意!
近年來,由於勞工投訴雇主於工作期間未給付加班費事件,日益增加,於外勤時間是否屬正常工時,又如何定義、非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是否屬休息時間亦常引發爭執,此類勞資爭議申訴調解個案中也常占有居高不下的比例。為能釐清勞工是否有發生延時加班之事實,勞動部已對《勞基法》第30條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之規定,已修法公佈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並將於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關勞工是否有加班之事實與爭執,除了企業 (事業單位) 內之工作規則應明訂勞工加班程序之管理辦法外,勞工上下班之「出勤紀錄」亦是不可或缺之證明。 而過去一度倡導人性管理、彈性上班之企業文化,事業單位對員工上下班多不施行打卡制度者,則筆者建議事業單位應立即改善及調整員工出勤管理方式,免得不慎因勞動檢查違反法令而受罰。

出勤記錄,手持裝置新變革

而今年新法上路後,有關勞工出勤紀錄之登載方式也將有新的變革, 已經不限於傳統以「簽到簿」或打卡鐘之「出勤卡」方式為記錄。尤其拜科技快速進步之賜,近年來以手持裝置之通訊電話手機已形成人人做為聯繫所必須之工具,因此以手機簡訊傳送、手機打卡、網路回報、Line或APP通訊軟體通知傳送、行車紀錄器紀錄、駛車派車單、客戶簽單、發稿紀錄等等, 都可能可以是企業或勞工作為「出勤紀錄」之形式來記載。

出勤工時, 如何認定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此項規定,事業單位除了要符合法令對勞工出勤應施行打卡外,並應做好其出勤記錄記至分鐘,而對於施作上以打卡鐘或以門禁軟體系統做為員工出勤管理之事業單位來說,並不困難。但由於各種外勤工作型態不盡相同,若勞工在執行勤務付出勞務之狀態下,自然應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反之,勞工若在完全自由的時間下做私人之事務; 常見如用餐吃飯、喝咖啡休憩、看書報、買菜、睡覺等情況下,就應算是「休息」不計入當日八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
但如果仍是受雇主指揮監督下負有任務,當下無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常見之工作型態如等待、準備、交辦中,則就應可認定為工作時間。一如汽車駕駛工作者,其行駛前須熱車、或途中驗票、換班、待班、加油、清潔洗車、保養汽車等等情形猶如待命時間,都應屬於「工作時間」,唯有在非雇主指揮約束狀態下,才能認定為「休息時間」。

通訊記錄,適用類型

依據勞動部103.10.20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釋所提出之勞工在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後, 針對很多勞工及高階主管人員在外工作或於國外出差期間,無法於上、下班時間回到公司簽到、或簽退、或打卡者,企業員工可利用各種通訊軟體Line / APP、電話、網路、或GPS(全球定位系統)等,證明自己有出勤執行工作之事實,以利計算記載工時。於此,筆者亦建議企業應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應把相關的工時型態、上下班狀況、加班、休息時間等註明清楚,以避免未來爭訟。這類工作勞動者如外勤人員、業務員、記者、新聞媒體業、電傳工作者,觀光遊覽業者司機、或大小客貨車駕駛等等皆適用。

出勤管理,如何制定

對於勞工離職後之加班費請求,時有發生,為避免日後勞資爭訟,資方企業對於勞工出勤管理應即刻檢討與改進,以符合相關勞動法規。按筆者多年人資勞務管理實務經驗,建議企業 (事業單位) 應以書面與勞工約定勞動契約,並修訂辦法訂入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內,詳細規範各項出勤管理制度,包括各部門人員之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在外出勤規範等,以資員工遵循,並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期員工對於公司出勤管理之認知與行為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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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記錄,手持裝置新變革

105年新法上路後,有關勞工出勤紀錄之登載方式也將有新的變革,已經不限於傳統以「簽到簿」或打卡鐘之「出勤卡」方式為記錄。
尤其拜科技快速進步之賜,近年來以手持裝置之通訊電話手機已形成人人做為聯繫所必須之工具,因此以手機簡訊傳送、手機打卡 、網路回報、 Line或 APP通訊軟體通知傳送、行車紀錄器紀錄、駛車派車單、客戶簽單、發稿紀錄等等, 都可能可以是企業或勞工作為「出勤紀錄」之形式來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