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結束營業,勞工可不接受雇主調動?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於連續幾年來,受美國次貸帶風暴及歐債影響,部分事業單位營收尚未完全恢復之際,近期又因韓幣貶值及日幣劇升雙重影響下,導致事業單位因營收無法平益,紛紛面臨考慮結束分公司或分單位之計畫。

於此,近日連續接獲企業事業單位諮詢,並主持相關勞資會議,處理調解了幾個類似相同的勞資糾紛個案。主要都是因為總公司之分公司或分單位營收不理想,無奈要結速營業並擬調整所屬分公司或分單位人員回到總公司或總廠繼續任職工作,(例如擬計畫調整所屬分公司或分單位人員回土城廠、林口廠、桃園廠、幼獅楊梅、甚至中科廠等等),但卻遭員工因路途遙遠並有違勞動契約變更之虞而拒絕,要求公司應給於資遣並請求補發資遣費。另一方面的資方卻認為,分單位員工若無法到勤則應自請離職,或連續達三日未到勤者則將祭出曠職論處,終止其勞動契約,因此引發勞資爭議。

如上案例勞工若不願意接受雇主調動,是否可以拒絕?若提出資遣要求時,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呢?

本公司勞動專家陳瑞珠總經理說明,有關員工職務調動是否合理,應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辦理。實務上,按勞基法之規定及類似相同個案發生遇勞資訴訟時,於法院審理亦將參酌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情形辦理,即企業單位雇主對勞工所做之職務調動應符合: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因此,如上述案例所引發之勞資爭議,如果企業雇主因總公司或總廠路途較遠,有規劃補助勞工相關交通費用等津貼,或有提供交通車往返之服務時,則參看按內政部勞委會函之解釋令(第331013號函) :「雇主如基於上述五項原則,合理調動勞工工作,為維護事業單位營運、管理及勞資合作精神, 勞工應不得拒絕 」。

從以上相關規定來看,勞動專家陳瑞珠總經理也認為如果企業是基於經營上所必需而做的決策,又無對於勞工的薪資做任何的減項,且又給與勞工於交通上的協助與補助,則勞工實無理由可以請求雇主給予資遣。於此看來,關於這項爭議,這對勞工的確較無其他選擇。再者,勞工若還不願接受調動而要求離職時,希望公司給予資遣辦理遭拒後,若有不服提出訴訟時,雇主究竟應否發給資遣費,則視勞工所提之訴訟內容有無理由,並經由法院審理來做判斷(內政部勞字第3391393號函)。

以上提供資訊各事業單位於勞務管理上之參考,以避免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