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 新舊兩制不能少

scoop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

內近期爆發各項油品有混充不實現象,致影響國民健康之食品安全問題,經查獲不良製造商家後,除了廠商恐應負詐欺刑責及高額罰鍰外,亦恐面臨歇業關廠倒閉之命運。此時,廠內勞工也會受牽連,一夕之間造成廠內數百人失業問題。經媒體批露更有已近屆齡退休之部分勞工,亦將面臨退休金泡湯。理由是,經調查該廠家過去無按法源規定對員工退休準備金提繳不足所導致。此消息經披露後,很多民眾一頭霧水,認為不是每月雇主都有按勞工薪資的百分之六提繳於勞保局個人專戶中,為什麼還有所謂提繳不足的問題呢?
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勞工屆齡退休時,於法定請領退休金的的規定上尚有新、舊制度之差別。目前我國對於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於制度規劃上每一位勞工於屆齡退休時皆有兩份退休金。一份是來自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中有勞保身分加保者,於屆齡退休時即可自行向勞保局申領屬於自己的勞保老年給付。另一份則是雇主除了為勞工加入勞保外,於勞基法中尚有規定雇主應按月為所雇用之勞工依每月給付工資提繳〈一定數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主管機關保管。對企業雇主來說,這〈一定數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分別是被規定在勞基法(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裡。
所謂舊制提繳與新制提撥;縱然因為早期我國於勞動基準法上明訂有勞工退休金給付之規定,但有鑑於我國勞工於舊制勞基法上所定屆齡退休時,常因個人生涯規劃或企業的生存變數較無法實現其真正退休利益。因此,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我國制定新法開始實施〈勞退新制〉,對於勞工退休金之提撥與準備便有了新、舊制度之改變。即從原先屬舊制勞基法規定中,雇主應為所雇用勞工人數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的2%至15%提繳準備基金於台灣銀行之公司專戶(早期為中央信託局),作為勞工退休時動支退休基金。勞退新制啟動後,新法明確增訂了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依每月發放勞工工資的百分之六乘數按月提撥於勞保局之勞工個人專戶中。這項新舊制度的變革,還有一項最大的保障是,勞工退休金的提撥從〈企業公司帳戶〉轉變為〈勞工個人專戶〉,可以充分保障勞工的權益,完全可以不受公司對於勞工退休金之控制,只是對於企業來說雇用勞工之勞務成本立即增加,喪失遞延給付的資金周轉效果。
因此,民國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的施行便成為勞工退休權益之重要分水嶺。在此之前,已在職之勞工便可能成為同一家公司內分跨新舊兩制制度下,擁有前後兩段計算年資及退休金之權益,或經個人選擇後仍保留舊制於屆齡退休時仍依舊制勞基法計算其退休金給付。另外,自勞退新制施行後才到職之勞工自然適用新制之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撥,則無選擇上的問題。
於上各項規定可知,新聞所披露該廠商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僅有新台幣3萬元,有嚴重提繳不足之現象,一來是因為國內企業雇主多以繳交所屬舊制勞工人數每月薪資總額的2%底線作為勞動檢查之因應,二來則是未能落實未來五年內屬舊制勞工人數擬定退休基金提繳補足之準備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勞工依勞基法所定符合退休年齡時,尚不能一廂情願以為自己25年的工作年資就符合退休的請領要件。原因是,還要審查其事業單位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類別的年度作為退休年資起算,再分別依序兩段計算自身於舊制年資與新制年資為何,這樣才能正確計算出應領退休金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