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TRF金融風暴來襲 中小企業面臨倒閉危機 受害人如何自救?

獨家報導文:張則君|圖: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將近三千七百餘家的中小企業,因為購買人民幣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而遭受嚴重的財務風暴。到底人民幣TRF的真面目是什麼?一旦遭受到損失之後,投資人又該如何自救?

據報導指出,有近三千七百餘家的中小企業,因為購買人民幣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而遭受嚴重的財務風暴,輕則靠借款紓困,勉強公司運作;重則企業倒閉,背負巨額債務。

這一場嚴重的金融風暴究竟如何形成?政府該有何作為?被害人又該如何討公道?

李永然律師認為投資人在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前,應全盤了解契約的內容及交易方式後再簽約,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極其複雜的TRF 史無前例的金融風暴

2014年,國內多家銀行,開始銷售一種以人民幣匯率走勢進行押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TRF。隨著人民幣匯價走貶,造成眾多購買TRF的中小型企業財務重創,甚至面臨倒閉的危機,其中不乏歷史悠久、經營良好的公司行號。

「TRF這種金融商品的設計,先天上就不利於投資人,TRF最初設計的目的是人民幣波動的避險工具,但在國內十多家銀行大力銷售及有意、無意的誤導下,成為國內投資人用來套利的金融商品。」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以及彭郁欣主任律師如此表示。

一般常見的TRF合約期間,大致上可分為「12個月」或「24個月」,交易門檻多從百萬美元起跳,金額十分龐大。而在TRF合約期間內,投資人的累積獲利具有一定的上限,當投資人累積獲利達到上限時,銀行可基於「限價條款(Knock out)」自行評估出場,虧損有限。

但當人民幣貶值,投資人賠錢時,卻必須等到TRF契約期間屆滿後才能結束,無法主動要求終止合約,導致投資虧損持續變大,甚至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不斷補提高額擔保品,這對於投資人而言,顯然不公平。
彭郁欣律師指出TRF不公平的契約條款,以及銀行不當的銷售行為,大致分為以下幾個原因:

  1. 由國內銀行之海外分行承作,規避金管會的管制。
  2. 未盡「認識客戶」的義務。
  3. 對人民幣漲勢做誤導。
  4. 評價日固定。
  5. 不當搭售。
  6. 契約內容難以理解。
  7. 投資人無法單方停損。
  8. 在投資人發生虧損時,以約換約,造成虧損更加擴大。

在銀行方面,為了規避金管會的管制,常以海外分行與客戶的海外子公司簽約,但契約卻要求客戶提供其在國內之資產或個人信用作為擔保,造成客戶之海外公司一旦違約,其國內母公司或負責人個人,以及其國內的資產成為追討的對象,使得許多投資人傾家盪產,一生心血化為烏有,也因此衍生了這場巨大的金融風暴。

彭郁欣律師表示,TRF這種金融商品的設計,先天上就不利於投資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重大虧損的救濟之道

人民幣TRF風暴來勢洶洶,受害的中小企業主人數龐大,損失金額更是可觀,然投資受害人在面對銀行不公平的契約,應該如何依法自救?

李永然律師認為,由於金融商品的投資人與銀行締約時,處於資訊不對等、談判力量薄弱的地位,因此,對於「定型化契約」根本無法與銀行進行個別磋商;且金融交易愈來愈複雜,專業知識不足的一般客戶,在面對金融消費爭議時,很難與銀行進行抵抗。

立法院在結構債風暴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已制訂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進行原則性的規範。

銀行在此次TRF風暴下,已經違反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有關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約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及第9條及第10條對銀行課以「確保商品對消費者適合度義務」及「資訊揭露義務」之規定,自難推卸其法律責任。

投資人在面對TRF重大虧損時,自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到第30條關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規定,先向締約銀行提出「申訴」,銀行在接到「申訴」後,須在三十日內做出處理;如投資人無法接受處理結果,或是銀行超過三十日未為處理,投資人可在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得試行調處,倘調處不成,評議委員會將做成評議決定,如投資人接受評議決定,得將該決定送請法院核可,該評議即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申請人不接受評議,得則另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投資人須注意契約中有無「合意管轄」的約定。

未來投資人在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前,應全盤了解契約的內容及交易方式後再簽約,才能確保自身權益,政府單位更應正視人民幣TRF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所產生的爭議,以使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能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