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的法律須知

獨家報導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 獨家報導1153期

一、我國自民國1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

國內為了實現居住正義,從實價登錄、《房屋稅條例》修正、金融機構信用管制,到「房地合一稅」,已告一段落。
為了施行「房地合一稅」,立法院日前修改《所得稅法》,總統也已於民國104年月日公布施行。
此一稅制改革,對於出售房地產之出賣人的所得稅有密切關聯性,筆者擬藉本文,針對「個人」(或自然人)應注意的法律規定予以剖析。

二、《所得稅法》的修正條文

民眾必須瞭解房地合一稅的實施,必然要有「法律」做為依據,方才符合「租稅法定主義」。此次立法院修改《所得稅法》,涉及該法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4條之6、第14條之7、第14條之8、第24條之5、第108條之2、第125條之2、第126條等。前開條文的修正內容,民眾務必瞭解,方能確保自身的「賦稅人權」。

三、個人出售房屋,對房地合一稅的基本認識

要談到《所得稅法》中涉及自然人出售房地相關的房地合一稅問題,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4點:
1.如果房地取得時期是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或「民國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時,就以房地合一稅(即新制)的適用。

2.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課稅對象,包括:
・房屋所有權;
・房屋與有地上權之房屋所有權;
・依法取得核發使用執照的土地;
・房屋及其所座落之基地所有權。

3.個人出售持有「6年」以上之自用住宅,所得在新台幣400萬元以內免稅;如超過400萬元時,超過部分以10%的稅率課徵所得稅。

4.個人出售非「6年」以上之自用住宅,則按其持有期間的長短,適用不同的稅率;現分述之如下:
・出售持有戶「10年」以上,其稅率為15%;
・出售持有房地2年以上10年未滿,其稅率為20%;
・出售持有房地1年以上2年以內,其稅率為35%;
・出售持有房地1年以內,其稅率為45%。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房地合一稅相較於過去出售房地申報所得稅,已有極大差異,自然人如出售房地,務必注意節稅,至於前述內容,謹係提供民眾參考,盼民眾能妥善運用節稅,俾保自身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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