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必知的賦稅權益 不懂這部法,稅繳到手軟

獨家報導文:張則君|圖:shutterstock|責任編輯:陽勁邦

面對長久以來稅務機關不合理的課稅,人民相當無奈,且政府為達成課稅目的,所為的裁罰及各種強制手段,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更為重大,致使我國關於「賦稅人權」法治觀念落後的現象,一直為人所詬病。

期關注國內各項人權發展的李永然律師,在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就十分重視「賦稅人權」議題,在各人權團體共同努力之下,立法院終於在民國105年12月9日三讀通過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隨後總統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定於一年後,即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此法的通過,象徵我國落實賦稅人權,已前進一大步,對於人民的賦稅權利更加有保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賦稅人權往前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上路,這部攸關人民權益甚巨的法律,究竟對民眾有何影響?又該如何加以應用?

李永然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一條即說明:「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揭示納稅者固然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更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

因此,納稅者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加以應用,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而在本法中所指的「納稅者」,則包括了各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法負繳納稅捐義務的人,你我都包含其中。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制定,進一步落實我國的賦稅人權,本法特色包含:

一、「租稅法律主義」在法律規範上的具體落實:將「租稅法定原則」及「稅務行政合法性原則」更明確、具體地規定於法律條文中。

二、對「生存權」的保障:將課稅認定標準及定期檢討方式,以法律明確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公布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就保障納稅者生存權,確為一大進步。

三、租稅公平原則──平等原則之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五條明定:「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即為「租稅公平原則」的明文化,進一步於課稅制度方面,具體落實《憲法》之平等原則。

四、正當程序保障──資訊公開、比例原則。

  1. 要求資訊公開,以利人民了解、信賴及監督課稅制度。
  2. 明定調查程序之規範及舉證責任。

五、訴訟權之保障──「爭點主義」及「萬年稅單」走入歷史。摒棄了法律實務上,運用了逾四十年的「爭點主義」,改採「總額主義」,為稅務救濟制度一大變革。另外,不再採取目前司法實務對於稅捐事件行政救濟的「申請復查前置主義」,使人民實體權利透過救濟程序,得到有效的保障,「萬年稅單」正式走入歷史。

納稅者不可不知四權利

納稅者有哪些「權利」要了解?李永然提醒民眾,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注意的權利包括:
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確保納稅者,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納稅者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進行調查時,可以要求該機關以「書面」說明納稅者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的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也有選任「代理人」或請「輔佐人」偕同到場的權利。

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的資料。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相關程序終結前,可以「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的「違法事由」,以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李永然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應用方面,也指出兩大特色: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辦理「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等事項。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護官的工作包括:

  1.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
  2. 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3.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4. 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工作成果報告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