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想無限上綱? 門都沒有

獨家報導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人面對稅務單位的課稅行動,常有萬般無奈之感,加上「行政法院」又往往未能發揮保護納稅者之「賦稅人權」之情形,導致民眾有些就放棄進行「稅務救濟」。
迎戰「實質課稅原則」

自己的稅自己救

所幸立法院已於民國105年間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也將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納稅者」往後,應以更積極的態度去迎戰稅務單位不合法、不合理的課稅!

就以「實質課稅原則」而言,這也是國稅局常運用的「武器」;然何謂「實質課原則」?其乃指為達稅捐負擔的公平,不僅在於其「形式上的意義」,尤應依「實質意義」,以求其實現。

當稅法的解釋及課稅要件事實的認定上,如有發生所謂「法律形式、名義或外觀等」與「真實、實態或經濟的實質等」有所差異的情形時,應著重「實質」而甚於「形式」,並以此作為課稅基礎的原則。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0號解釋,也是第一件明白論述「實質課稅原則」的解釋,該內涵成為國稅局在個案中對人民以「補稅、漏稅罰處分」的重要依據。

現《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明文適當地約束「實質課稅原則」運用;究竟如何約束?

緊箍咒狂套「實質課稅原則」

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依各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為之。

而稅捐稽徵機關運用「實質課稅原則」時,仍必須就認定課徵租稅法的構成要件事實時,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生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參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而且就「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認定,法律也明文稅捐稽徵機關就該「事實」有「舉證責任」(參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4項)。

日後納稅者面對稅捐稽徵機關欲運用「實質課稅原則」課稅時,一定要運用前述規定,進行防衛,確保自身權益!

「賦稅人權」反擊「帝王解釋」

綜上所述,「實質課稅原則」所依的大法官釋字第420號既長久以來,在稅捐爭訟實務常被引用的「帝王解釋」,民眾在租稅規劃,為避免日後發生預期外的風險,應注意經濟活動的「實質」內涵與「形式」一致;又如一旦遭遇稅捐稽徵單位扛此大招牌來,仍應懂得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防衛,保障自身的「賦稅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