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及台灣社會的清廉改革

獨家報導文:林晉章(前台北市市議員)

年九月以來,全國都籠罩在「司法」關說?遊說?撤銷黨籍之事件中。我認為馬英九總統在這次事件中應是「短空長多」,主要是其目標明白正確,無可挑戰。但一個目標明白正確的改革,民調卻被打到低於百分之十,真是情何以堪?論者均以馬英九總統對此事件的認事用法及手法都有可議與檢討之處。但我9月23日參照《聯合報》9月22日之社論在臉書發表:馬英九總統或早知「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七條對立法委員遊說(馬及所有媒體均稱「關說」,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關說有別)訴訟中之司法案件根本是空包彈的規定,他想改革要立法委員自宮去改訂對立法委員自己更不利的法律(如立法委員遊說訴訟中之司法案件要負刑責或喪失立委資格)是難上加難,但馬英九總統或已學到《聯合報》9月22日社論所寫「逆向操作」、「欲擒故縱」的「政治手法」激起社會上的討論,最終用輿論及民意的力量促成立法委員合乎民意的自宮修法:對訴訟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要負刑責(比照香港)或喪失立委資格。

看《聯合報》9月21日至24日之社論及《中國時報》9月22日時論廣場〈刑不上立委〉之短評及9月23日之社論,都有一股要求立法委員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對立法委員遊說訴訟中之司法案件的空包彈規定。如果整個社會能掌握這個脈動,督促立法委員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那這一次整個社會的動盪不安所付出的代價才有價值。如果這次事件不能使人民覺醒,要求立法委員順勢成功修法,那再有這個社會改革的契機可能還要等個二、三十年。

再就中國國民黨就黨紀處分法院訴訟事,姑不論未來法院裁、判結果如何,我以為政黨就是現行人團體法中所稱的政治團體,自主性很強,政府及法院均應也會支持政黨的自主性規定只要不違法,亦即政黨可以把最高的道德標準訂入自家的章程供黨員自家遵循,其實中國國民黨黨章第三十七條即規定:「本黨籍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之言行應為黨員表率,接受廉能委員會監督及考核,其辦法另定之」,但參諸2010年10月13日國民黨第四次修訂「中國國民黨廉能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會監督對象為具有下列身份之本黨黨員: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長。

二、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三、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於國、公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基金擔任政府代表之人員。

五、第一款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卑親屬及其配偶。」

亦即對照黨章第三十七條即明顯放水,我覺得馬英九主席應掌握社會輿論要求廉能改革的契機,一氣呵成修改黨章及黨務規章,並落實執行,讓民眾能感受到國民黨的清廉改革。則馬英九總統或主席將來在歷史上都可留下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