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張鈞甯與謝長廷遇上匿名匪類

文:臺師大教授 夏學理|圖:編輯部

兩天,身在中國大陸的張鈞甯與奉派駐日的謝長廷,先後躍上各新聞媒體頭條。這兩位法律人,前者因緣際會選在演藝界發展,後者,則從「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轉進逐鹿政壇至今。

張鈞甯因其2010年碩士論文〈我國演藝人員經紀管理之法制問題〉(The 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of talent agency in Taiwan),選以「我國」二字做為研究之題首,無辜遭到微博匿名人士接力攻訐她為「臺獨」藝人;謝長廷則是因為退休員警「條子鴿」,在臉書發文誑稱自己曾因開罰權貴子弟闖紅燈而受打壓,影射時任行政院長的謝長廷。

張鈞甯的「被臺獨」與謝長廷的「被特權」,都肇始於網路「匿名」問題。今日的網路世界,至為悲哀且何其不幸地充斥著「以『匿名』為障眼法,『把生活中不敢做、做不到的事』,竭盡所能地『邪惡偏執』。如果『歲月靜好,淺吟低唱』的自掃門前雪,其『良心都已餵了狗』,那麼,極盡『造謠抹黑,網路霸凌』之能事的『匿名匪類』們,其種種卑劣行徑又該當何罪?」(請另參:夏學理,〈誰讓匿名匪類充斥臺灣?就是毀壞自由的罪人!〉)。

面對網路「匿名」攻訐,張鈞甯、謝長廷兩案的根本差別在於:雖同屬被害人,但他們於第一時間的聲明主體之截然不同,以及匿名誣陷者的最終落網與否。

謝長廷面對「被特權」之控,第一時間即直接表明:只要條子鴿能提出「證據」,即「願意下跪道歉」。反觀張鈞甯則以「我不是臺獨」,主張自己是「堂堂正正頂天立地的中華兒女」。這兩位法律人對誣控者回應「主詞」的選擇迥然不同,自導致南轅北轍的後續發展走勢。

謝長廷「被特權」案的「原告」是條子鴿,謝長廷請條子鴿提出證據,乃因犯罪「事實」或「爭議」之認定,係依原告或檢察官提出的「直接或間接證據」據以確認;倘原告或檢察官無法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相信該事實或爭議之直接或間接證據,即須承擔敗訴之不利益,甚或誣告、妨害名譽之訴。而此,也正是條子鴿已遭提告的原因。

至於張鈞甯以「我不是臺獨」為自己辯護,反致使門戶大開,讓更多匿名者、多事者見縫插針,導致原本的娛樂消息,漫燒成政治事件。結果,在「被臺獨」案的「原告」究竟是誰都渾然不清的狀況下,卻慘使張鈞甯自己,成了絕對的被害人!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第2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第3條:「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準此,張鈞甯的碩士論文,選以「我國」二字開題,與「臺獨」何涉!?

走筆至此,想起「寧鳴而死」的范仲淹,一生被撤、被罷、被貶,尤堅持「不默而生」!一代報人、教育家、思想家胡適,為尋求救國救民之道立論寫作、窮盡探索,成為近現代知識青年的一面領航巨旗。其他如敢言的鲁迅、直言的傅雷,乃至於臺灣解嚴、廢止「出版法」、修訂「刑法」第100條前,那一批批前仆後繼,拼死爭取「言論自由」的當代豪傑們,在他們眼裡,那些只敢躲在網路背後「譭人不倦」的「匿名匪類」們,是什麼東西!

結言之,面對網路漫天狂飛的栽贓亂抹,與其吶喊自己無辜,不如效法謝長廷疾聲要求匿名匪類拿出證據。建議「法律人張鈞甯」靜心思考:昔日的碩士論文題目,根本證明不了今日的「演藝人張鈞甯」主張「臺獨」!因為,欲加之罪的文字獄,只證明了匿名匪類唯恐天下不亂的變態心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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