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更新後,所有權人可以撤銷嗎?

獨家報導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更是近年來非常熱門的議題,也引發許多爭議,本文將以「對更新事業計畫已同意的所有權人可以撤銷同意嗎?」來作探討:

一、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時,須有所有權人之同意達一定比例:

按都市更新的進行,必須將「都市更新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報核,報核時必須私有土地及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達一定的門檻比例。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註1)。
所以,「實施者」向主管機關報核「都市更新計畫」時,必時檢討同意書,且須達一定門檻比例。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意同意撤銷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已出具同意書的所有權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撤銷?又如經合法有效撤銷,致同意未達門檻比例,實施者該如何是好?謹於以下說明之。

二、所有權人須符合法定要件始可撤銷:

首先談到已同意的所有權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撤銷?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80804691號函:「、、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探其立法意旨,係明定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取得一定比例之同意報核之時,其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狀態已臻確定,其後除有民法得撤銷之原因,雙方合意撤銷或公開展覽期間得撤銷等因素外,不再改變主管機關對於上開同意比例之審核,以維持都市更新推動之安定性。…」(註2)。
又如果沒有上述《民法》第88條、、等事由,而報核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與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時不同,所有權人仍可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參見《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項後段)。

三、因所有權人撤銷同意,致未達同意門檻比例,實施者該如何是好?

如因所有權人於前述情形撤銷同意,致主管機關重新審核,同意比例未達法定門檻,實施者能否補正?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8223號函認為:「、、如個案報核後、公開展覽前,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經主管機關重新核算未達法定同意門檻時,考量所有權人撤銷同意尚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項,且其同意比例性質上尚非不可補正,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2項規定詳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註3)。依前述函釋,實施者必須按主管機關的通知,進行補正,俾符法定同意門檻的要求!

四、結語:

綜上所述,報核部分更新計畫時,實施者必須檢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必須慎重,而實施者遇有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也必須慎重因應處理,俾利於主管機關審核通過都市更新計畫。

註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屬於「迅行劃定」,有別於「一般劃定」、「優先劃定」。
註2、葉建廷、楊克成、、等編:都市更新條例裁判函令彙編,頁97,2012年3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公司出版。
註3、葉建廷、楊克成、、等編:前揭書,頁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