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除了上法院外,還有哪些解決途徑?

獨家報導文:李兆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女因車禍受傷而皮膚留有多處疤痕,至北市一間醫美診所進行除疤療程,經醫師治療後,原本的疤痕並未改善,甚至產生新的傷口,林女認為診所有疏失,遂向地檢署提告業務過失傷害。試問:林女就此醫療糾紛,除了上法院打官司外,還能如何處理?

李兆環律師回答:

因醫療爭議而導致訴訟,往往是醫病兩敗俱傷,故我國近年引進「醫療糾紛替代解決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希望能透過ADR機制,減少醫病雙方對簿公堂的機會。

一、ADR機制之簡介

ADR機制可包括:

和解:訴訟外和解係由雙方當事人擬定協商條件,為達一定之共識終止訴訟,即醫方與病方共同磋商尋求對於本案可以接受之解決方案。
調解:除了醫病雙方外,係請第三方(具醫療背景或法律背景)居間協調,並協助雙方是否能達成彼此間可接受之共識。例如:鄉鎮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等。
調處:亦由第三方介入協調,而該第三方為相關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的介入,較易促使雙方達成共識或互相讓步。(《醫療法》第98條至第100條、《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參照)
仲裁:係當事人對於凡依法得和解之爭議,書面上就現在或將來的爭議訂立仲裁契約,約定由仲裁人成立仲裁庭解決之程序。惟因須事先約定,不符合醫療文化與慣行,故適用仲裁途徑解決醫療爭議者較少見。

二、ADR機制之優點

透過ADR機制,不僅省去訴訟花費之時間與金錢,更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之訟源。

三、專業法庭之建構

除了ADR機制,專業法庭之設置亦不可或缺,《醫療法》第83條規定法院應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之法官,辦理醫療訴訟案件,我國實務上業已運作,期能妥善解決醫療爭議案件。

四、結語

發生醫療爭議時,若均藉由訴訟一途,大多會導致醫病雙輸的局面,為了避免醫師有防禦性醫療行為之產生,以致本末倒置,似可尋求訴訟外最佳替代解決模式。本案林女可藉由上述ADR機制之方式,與診所醫師進行協調,獲得適當處理,以創造醫病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