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A錢,辜負國家?制度殺人,情堪憫恕?

獨家報導文:盧天成 (天成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信大家由報章雜誌或是新聞媒體上,都知道檢調已如火如荼的在偵辦國立大學教授詐領研究費的案件,同時發現多數涉案教授都把國家經費當成「特別費」使用,即大言不慚地拿公款補助費添購私人的家當。辦案人員指出,首波遭移送的二十四名教職人員多有「公款私用」的明確罪證,但多數涉案教授渾然不知自己的所做所為已觸犯貪汙重罪。姑且不論這個案件與陳水扁前總統、馬英九總統的特別費案件有無相似之處,以下法律分析僅針對本案件進行討論,希望讓大家能夠瞭解整個事情的始末。

公款私用——教授A錢,辜負國家

近日社會上爆發大學教授拿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研究經費,超過五百位的教授涉入其中。台北地檢署認為,教授涉嫌以假發票核銷經費案,已確認多位教職人員被列為被告,因犯罪情節重大,且被告身分敏感,有逃亡之虞,故檢調不排除將被告境管。為何案件進展這麼快,關鍵是提供假發票給教授核銷公款的元霖企業老闆施揮揚已轉任污點證人,並供出他代管近五百名教授的「內帳」,這些教授多數因為對繁複的銷帳程序一竅不通,為完成研究計劃,便宜行事地以假發票報帳。檢調偵辦的範圍包括研考會前主委葉○○、公共衛生權威詹○○、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林○○、產業政策名教授辛○○、兩名公共衛生學院重量級學者,還有一名現任大法官等知名學者,牽連甚廣。

此案件的開端是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蕭雅文博士,涉嫌長期向元霖企業購買假發票核銷經費,元霖老闆施揮揚日前交出的內帳光碟供出教授的名單,案件才如雪球般越滾越大。施揮揚表示,元霖企業自六年前,開始配合個別教授作帳需求,提供存放各部會專案計劃補助剩餘款服務,並代為管理內帳,若教授專案計劃預算執行時間屆滿,仍有經費沒用完,元霖會提供不實發票,多數虛報購買印表機、碳粉匣等高單價耗材,協助教授先核銷補助款,事後元霖抽佣兩成,剩餘款項存入內帳,無論教授想買任何東西,元霖都可以代購,如同是教授私人的金庫一般。

此外,彰化、台中、台南等地檢署也陸續展開偵查,發現國揚儀器等多家不同廠商分別協助數十名至上百名教授,並以同樣的方式領取各部會研究計劃補助款,可見,這絕對不是單一個案,是整個大學的研究體系及國科會問題。

檢調並發現,以發票核銷國科會專案補助經費,除了上述假發票的問題外,更有教授是以個人的私人消費作為核銷,比如拿公款購買COACH包、五十吋液晶電視、SOGO禮券等等,即是公款私用的犯罪類型,這也是最為詬病的類型。

公款公用——制度殺人,情堪憫恕

元霖企業向教授銷售假發票的案件,並不是單一個案,也不是最近才有的案件,早在先前即有案例。二○○七年嘉義檢調懷疑林昭任教授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涉嫌驗收不實,挪用補助款購買私用電腦,檢方搜索系上實驗室後即偵結起訴,嘉義地院一審判十年,二審減為五年,目前上訴三審中。

林昭任抗辯說: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國科會核准的經費根本不足額,為了讓國科會計畫順利完成,只好挪用耗材費來補足設備費,甚至還要接財團法人的建教合作案以補貼購買設備。這樣的「便宜行事」報帳,其款項都是用於實驗研究,即是公款公用的類型。

誠如二審判決書第五十三頁表示:「被告林昭任…為學有專精之學者,因教學所需且學校缺乏經費,同時為求一時採購之便利,偶涉貪瀆,而所詐取之經費亦用於購置研究用之儀器,惡性不重」;第五十四頁「被告林昭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目的、均係為籌措購置研究用儀器等經費」,就可以知道林昭任是將公款拿來公用,但因為制度設計的不良,便宜行事才這麼做,並非罪大惡極。

實務認定——涉案國立大學教授屬授權公務員

教授被控詐領研究費案,引發教授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的爭議,學界與檢方隔空交火、爭論不休。針對補助費案風波,最高檢察署曾經表示:國立大學教授若有負責辦理採購、驗收等業務,即屬刑法規定廣義的公務員身分,用公款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物品供自己使用,並用不實單據核銷,即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最高法院日前也持相同見解,這也是本案件裡最大的爭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指出,前國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被控將學校研究經費當中的三十四萬元購買研究用的兩台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立假發票報帳,將儀器歸為自己所有,依貪污罪判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確定。

余哲仁以他未經辦採購業務,不具公務員身分為抗辯,認為自己不構成貪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並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所需支援,其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從事的採購行為,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廣義公務員,也就是學者所講的「授權公務員」。

是不是公務員,影響這麼大嗎?

的確非常重大!在本案件中,教授如果是公務員的話,不管是正式經國家高普考考上的公務員,抑或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辦理採購若有貪汙舞弊之情事發生,均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倘有將公款購買與研究無關之物品供己私用,再以不實單據核銷,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三二八號、九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九三號及一百年台上字第四五九號刑事判決,均採相同見解;所以,本案件中教授具不具公務員的身分,影響的確重大。

相同的案例,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被控接受國科會委託購買的器材涉嫌驗收不實、盜賣實驗室器材、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不法所得近百萬元之案件,台南高分院於一百年底依貪污罪判刑五年(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九號刑事判決),目前已上訴到最高法院。

教授犯法與庶民同罪

誠然,大家都會同意,教授犯法應該與庶民同罪,不應該有特殊的對待。但是,因為教授身分特殊,是作育英才、為人師表的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很多人都是這次涉案教授教出來的學生,甚至以前也都曾經協助過國科會的專案,也都是案件的關係人、甚至也具刑法第二八條的共犯關係,所以,坊間提出的「比例原則」與「刑罰謙抑原則」,雖說是希望將此案件淡定處理,也並非無道理。這次,彰化地檢與學術界意見另一個不同的地方,在於教授做研究報帳品項不符而沒有中飽私囊,也就是公款公用的類型,究竟應該是以十年以上的貪汙重罪起訴,抑或是依五年以下「偽造文書」輕罪追究,影響深遠,值得大家觀察。想到這邊,筆者也深深的為這些涉案教授捏一把冷汗,在此,筆者建議這些涉案教授,或是可能涉案的教授,應該要好好的與專業律師諮詢,你現在所講的每一句話,都關係著後半輩子及家人的未來發展,影響深遠,值得好好的想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