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洗錢罪擬終身不得參選 民眾標準日益提高

前總統陳水扁走上凱道,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涉及違反比例原則一事,向總統府、行政院及立法院4大黨團行使請願權。

記者林藝/台北報導 圖/編輯部

行政院去年底提出修法草案,犯國安法、洗錢防制法等判刑確定者不得參選。前總統陳水扁質疑修法已誤解洗錢防制法的立法宗旨,行政院晚間則表示,民眾對參選人資格已經日益提高。

行政院去年底提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等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重罪重刑等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高雄市議員陳致中近日因洗錢罪定讞將入獄,國安法、洗錢防制法一但修法通過後,陳致中將不能再參選,從政之路岌岌可危。

行政院表示,台灣在民主化後歷經一次又一次民主選舉的洗鍊,民主制度運作也越趨成熟穩健,對於參選人的資格,民眾也有越來越高的期待與要求。

羅秉成說,鑑於民選公職人員擔負執行監督、制衡行政部門的重責大任,其需具備更高的尊嚴、信賴及名譽等資格與條件。

羅秉成也表示,台灣早已有將特定犯罪紀錄作為職業限制或消極資格之一的立法先例,上述草案也在去年12月15日連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尊重相關意見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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