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民事糾紛 善用律師函談和解

獨家報導文:張則君|圖: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尋找一位值得信賴且具備民事專業能力的好律師,並善用「律師函」來進行協調,是解決民事紛爭的最佳方式之一。

著社會的進步,民眾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懂得伸張權利。過去律師總會提醒民眾「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然而現在的民眾則開始計較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受到保障,反而造成有些人動輒訴諸法律,濫訟的問題日益嚴重。

訴訟不是解決的唯一途徑

執業三十多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就時常被民眾詢問「這個可不可以告?」、「那樣能不能告贏?」他表示,雖然民事紛爭都可透過法院「訴訟」途徑來解決,但畢竟司法資源有限,打一場官司,從寫書狀、出庭、調查證據,到傳證人、言詞辯論……,程序既複雜又冗長,過程所需耗費的金錢、勞力、時間與精神,簡直可以用「勞民傷財」來形容。
「能利用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用最短時間來解決民事紛爭,其實是最好的處理方式。」李永然說。
民事糾紛的發生,有可能來自於溝通上的誤會、契約文字的疏漏(或根本沒有簽訂契約)、證據保全的不充足、對於法律規範的不了解、遭到對方(包括國家)的侵權、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諸多情形。
但無論如何,民眾對於其自身權利義務的主張,往往仍須隨著時間與各種後續事實發展而予以調整。也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不是唯一且最佳的解決方法,諸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在協調、調解、調處、仲裁、和解等訴訟外解決糾紛的機制,也就應運而生且蓬勃發展。

李永然律師認為,律師應以客戶權益為優先考量,真正去幫當事人解決麻煩才是。

善用ADR 解決紛爭好輕鬆

李永然律師表示,現行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包含「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著重在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的案件。
除此之外,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或經由律師的協調或斡旋,來達到和解的目的。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律師多會鼓勵當事人提起訴訟,以藉此收取高額律師費,但李永然律師以其執業三十多年的經驗指出,訴訟不僅曠日費時而且所費不貲,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作法。
因此在當事人進行委託時,他首先會協助當事人間尋求和解的可能,在雙方獲得共識下,消弭沒有必要的訴訟,如此不僅能以較短的時間解決雙方的紛爭,也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我認為律師不該以追求官司高勝訴率為目標,而應透過溝通與協調,協助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取得平衡,或是另謀解決的方向,以客戶權益為優先考量,真正去幫當事人解決麻煩才是。」
至於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協調的程序,一般包括:

  1. 當事人來法律事務所諮商、分析法律上權利義務及接受委託。
  2. 發「律師函」給相對人,敘明利害關係。
  3. 訂一期日約雙方來所協調、試擬和解方案。
  4. 雙方達成共識,擬定和解協議書及見證。

因此尋找一位值得信賴且具備民事專業能力的好律師,並善用「律師函」來進行協調,是解決民事紛爭的最佳方式之一。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吳任偉律師亦指出,通常在當事人與律師進行事實說明、案情討論後,會建議先發律師函主張權利,並且排定爭議雙方協商的時間,以尋求共識,達成和解。
他進一步說明,發律師函的目的,往往具有警告嚇阻、意思表示通知以阻斷時效(例如終止或解除契約關係)、促進溝通與理性對話,甚至是搜求證據的優點。
當對造當事人收到「律師函」後,了解彼此利害關係,雙方透過理性溝通,再由律師居間協調,化干戈為玉帛,達到和解的目的,不僅為雙方省下時間、金錢,也減少訟訴資源的浪費。

以和為貴 人生會有另一處風景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李永然律師執業多年,最感觸的是很多當事人其實都是為了「爭一口氣」,堅持提告到底,而一直陷在被「訴訟」這個業障煩惱的狀態。
他慎重呼籲民眾,一旦發生紛爭,要懂得慎選以何種「紛爭解決途徑」來釐清爭端,盡快解決問題,就可以快快樂樂地做其他有益的事;如果有對法律不清楚之處,也可以尋求律師們的意見,再交由專業的法律人士為大家提供解決糾紛的方法,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