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觀光團體實情誰人知?

圖/獨家報導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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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正寬 博士|圖:楊正寬博士提供

到將近三年的COVID-19(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影響,為了配合中央防疫政策,保持安全距離、避免群聚效應,無論是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餐廳,甚至是觀光遊樂業、夜市等的觀光產業,業績莫不急速下滑,業者及從業人員都一片哀號,真正成了觀光「慘」業。連帶由這些觀光業者及從業人員申請立案成立的眾多中央或地方觀光團體,也因為會員收入頓減,致影響會費收入,預算捉襟見肘,常發生會期無法如期召開,會務活動縮水,甚至停滯狀態,已對觀光產業發展相當不利。但是政府卻只見對業者及從業人員推出紓困,卻不見對這些長期勞苦功高的觀光團體有具體輔導、補助或具體紓困,相當可惜。

這些觀光團體,都是本於《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以及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無論是向中央內政部申請核准立案,或者是向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成立的觀光團體,包括協會、學會的社會團體及公會、工會的職業團體,根據我的觀察都具有下列三大功能:

一、中介或橋樑的功能:觀光團體可以做為政府主管機關「政令宣導」,像這次疫情發生後,交通部觀光局要求業者「QR code實聯制」,餐廳禁止內用、戴口罩、保持安全距離,以及邊境管制造成旅行社無法組團等的配合措施;也可以扮演「下情上達」的橋樑,譬如業者透過所屬團體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幫忙紓困的中介角色的團體組織。

二、管理或互助的功能:觀光團體可以依據各自的組織章程,用會籍約束會員遂行義務、享權利;或從事互助、協調的工作,這些都是幫助政府主管機關無法掌握的功能。

三、準行政機關的功能:觀光團體組織沒有法定的公權力,而政府部門或因人力、或因經費,甚至法令的限制,或兩岸主客觀情勢,致無法落實執行公權力,因而委託授權專業的觀光團體達成任務目標。

其實目前有非常多的觀光團體,已經在上述三大功能中都運作裕如,甚至可以更客觀地代替或代表政府圓滿完成任務。除了大家熟悉的中介或橋樑功能之外,像第二項管理或互助功能,做得非常成功的如「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不但規定會員要由旅行社名義加入的團體會員,不接受個人會員,而且入會時要按綜合、甲種或乙種旅行社,繳交永久基金及聯合基金。如有旅遊糾紛時,協會可以接受遊客(消費者)申訴,協會也聘請公正、專業的人士,組成仲裁委員會有仲裁功能,仲裁結果如果是旅行社的錯,甚至要依照「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及旅遊契約負責賠償時,會責成所屬會員負起賠償責任;如果旅行社會員一時籌不出錢賠償,協會還可以從聯合基金提借給發生糾紛的旅行社會員先行代償,但是該理賠給消費者的旅行社會員必須在一個月內將代償的金額如數補足繳回協會,等於協會幫了政府主管機關的大忙,不會讓糾紛一直無法解決,影響整體旅行業的信譽。

其他如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觀光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經考試及格後送至交通部觀光局,還須經過職前訓練,才能領取合格的執業證正式帶團。但是觀光局自己本身無適當的訓練設施及人力辦理訓練,必須委託有觀光系所的大學及觀光團體,如「中華民國導遊人員協會」代為辦理;甚至「中華民國旅行業協會」每年承辦旅行社經理人員訓練,以及去年疫情嚴重時還有各地方觀光團體受交通部觀光局之託,就近代辦旅行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各種「以訓代賑」的增能及轉型短期訓練班,可說已經扮演「準行政機關」的角色功能,而且莫不績效斐然,有目共睹。

此外,在長期兩岸局勢低迷下,無論是國人赴中國大陸觀光,或者是中國大陸人士來臺旅遊,難免都會發生旅遊安全與旅遊糾紛事故,但是事故發生時兩岸政府主管機關又無法面對面交涉、溝通,來合理合情解決,一發生事故都得依賴民間觀光團體,如「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代表政府出面洽談與商議。還有很重要的國際觀光行銷與推廣,也不能打著國家名號,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代表親自出席國際觀光會議及國際旅展,常常都要藉助觀光團體如「台灣觀光協會」幫忙出面召集、組團及辦理。試想如果這些觀光團體組織都萎靡了,那政府觀光產業又如何能繼續發展下去?

就是因為最近得知很多觀光團體因為會費收入短絀,有的甚至退出會籍,造成會務運作滯礙,甚至停擺,殊為可惜。因此希望政府千萬不要只顧紓困業者,而漠視這些無論是中央或地方的觀光團體,建議必要時也要提出妥善的紓困方案,讓觀光團體能夠繼續運作裕如,相信這不但是廣大觀光業者之福,更是讓有如政府主管機關側翼的諸多觀光團體,可以相輔相成,協助政府和業者戮力同心,度過嚴峻疫情,千萬不要因疫情讓富有多功能的觀光團體式微,甚至萎靡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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