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國手企業代言有何不可? 政府應鬆綁法令提供合理待遇

文:蘇穩中|圖:編輯部

法院有委員質詢指稱,公務員應有合理兼職的機會,「公務員服務法」距離上次修正至今,已超過二十年,相關法規限制早已不合時宜。這讓筆者想起了替臺灣打下史上第一面奧運羽球男雙金牌的「麟洋配」,不僅震撼國際羽壇,他們不忘自己來自臺灣的出身,奪金後馬上在社群媒體秀出臺灣國旗,更用英文自稱「我來自臺灣」,此舉感動無數國人同胞,國內企業邀約代言的機會也如雪片般飛來。

因為麟洋配在羽球場上的默契動作,而被球迷暱稱為「黃金雙筊」的王齊麟、李洋,這次拚戰奧運不但為國爭光,也成為家喻戶曉的臺灣英雄。其中王齊麟看到金牌啤酒推出奧運運動風包裝,覺得很讚、超酷,希望若有機會希望可以代言。不過迄今三個多月以來,卻無任何下文,這是因為臺灣法規對於擁有公務員身分的運動國手代言活動,充滿著思維落伍,讓努力為國爭光的臺灣英雄,沒有受到應有的合理待遇。

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根據公務人員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也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而黃金雙筊的身分屬國營事業土銀員工,也須遵守公務人員法等規定,使得「麟洋」無法像隸屬民營化公股行庫球員,如球后戴資穎一樣,可接受各方代言邀約。

何不放寬條件,讓麟洋配代言

政府對於這種特殊案例,是否可為擁有優秀公務員身分的球員尋求解套之法呢?銓敘部其實有所謂的解釋函令,公營事業機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所屬出席合作範圍內之相關商業活動,尚非服務法所不許;又此種商業活動所得相關收益,公營事業機構得透過自訂經費運用規定,將該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讓兩位球員得以在符合法令規範下順利代言。銓敘部長周志宏也說,如果只是單傳肖像權的授權,或者是由土銀跟企業進行合作,這是可以的。

以白話文來講,銓敘部現階段認為,麟洋配其實可以出席商業活動,但必須屬於以土地銀行透過策略聯盟方式的合作範圍商業。政府如此說法,看似幫他們活動代言解套,但以政府機構的保守心態,實際上則更限縮了麟洋配可以代言的商業範圍,最多恐怕只侷限在政府機構,例如李洋、王齊麟已同意代言明年的財政部所得稅申報宣傳。

如果放大爭議來看,若以銓敘部見解,所謂土銀透過策略聯盟的合作範圍,恐怕只是不同政府機構之間的合作,或是政府與民間合作「行銷政府」、「政策宣傳」,使得麟洋配恐變成另一種政府行使政令宣導的工具,例如財稅、社福公益等,且政令宣導的收益分潤給麟洋配,恐怕也少之又少,比不上一般私營企業能給選手的豐厚代言費,尤其他們又是奧運金牌國手,顯然他們的付出與回報不僅不成比例,也不太公平。

也可以這樣說,東京奧運的金牌國手麟洋配,以公務員身分的商業代言,以目前來看,或許只能透過政府與企業策略聯盟,侷限在合作範圍內的商業活動,若非土銀的合作夥伴企業,則無法讓金牌國手出席代言活動,減少更多元的豐厚收入。其實,以民間企業的無限豐沛創意,當然可以設計出更符合麟洋配臺灣英雄形象的代言活動。

優秀國手代言,待法令鬆綁?

綜觀所述,本文呼籲,政府應該針對為國爭光的臺灣英雄,設法讓有公務員身分的國手可以得到真正的代言活動才對,若須修改公務人員法設置完整配套,也盼能盡快由相關政府機構提交立法院審議,或能訂立特別專法。所幸,在社會期待的壓力下,銓敘部日前也提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考試院已完成審查,預計在近期內就會向立法院提出草案說明,再進行重新檢討,不過修法通過之前,目前國手代言還只能用函釋處理。

不過,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應僅針對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國手,透過修法進行商業代言上面的全面解套,但這不是適用所有的一般公務員能進行代言,尤其這是兩碼子事,不該混為一談。若一般公務員也能代言,公務人員的行為準則豈不亂了套,尤其對於本業恐不專心,一心兩用更可能對政府推動政策馬虎應付,人民的稅金也白白浪費。

筆者認為,多數國人其實深切期盼,臺灣的優秀運動選手,不只有麟洋配組合,或有其他傑出領域的選手,特別是兼具公務員身分的國手,除了讓他們可以接受以策略聯盟方式的合作商業活動外,政府也應該擺脫落伍的思維,並鬆綁法令讓他們接受屬於政府非合作範圍內的多元化商業活動,政府該大方點以此鼓勵選手們勇於突破自己的極限。

為了具體鼓勵具公務員身分的優秀選手持續為國爭光有更大的誘因,讓他們獲得該有的報酬,政府其實需要擺脫這種被侷限的保守心態,對於這些特殊案例要更具有大膽又創新的思考。更重要的是,進一步具體鬆綁法規足以讓臺灣英雄,不只為國爭光也讓臺灣這個名稱揚威國際,這比起外交部花上百萬做出錯誤的「玉山剪影」、又貽笑大方的國慶宣傳影片更有效益多了,不是嗎?

讀者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