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業者合法掩護非法 詹宗諺揭毛孩繁殖場煉獄真相(張淯)

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責任編輯:涂開司|核稿編輯:黃家音

前不久,藝人唐從聖因為在臉書分享抱著狗狗的合照,透露是舅舅家生了五隻小狗,卻意外引來網友抨擊,指出他的行為恐觸犯私自繁殖的法規,對此,他本人也親自回應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私自在家繁殖愛犬愛貓的後代是違法的!

唐從聖說,他請教過身邊朋友,也問過領養幾十隻流浪狗的善心人士,居然沒有任何一個人知道這個法規。他希望藉由此次的機會教育,讓身邊愛貓、愛狗人士知道,貓狗不能私自在家繁殖!不要因為愛而誤觸了法規,更希望他是最後誤觸這條法規的人。

物繁殖與買賣的問題一直存在於臺灣的寵物市場,不肖繁殖場或寵物店的問題,他們其實是知法卻犯法,有時甚至以合法掩護非法,讓貓狗陷於繁殖場煉獄,這些問題的嚴重性更甚於不懂法規繁殖自家寵物而誤觸法規的人!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到「宗宸法律地政士事務所」主持律師詹宗諺,帶領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張淯社長:

今天我們專訪的是宗宸法律地政士事務所主持律師詹宗諺,詹宗諺律師執業迄今已逾十年,服務項目除一般民事、刑事訴訟外,因詹律師另具備地政士執照而兼營代書業務,同時也考取不動產經紀人資格,故經手案件也多與不動產糾紛、遺產繼承、資產規劃等領域有關。此外,詹宗諺律師亦關注動物保護權益,近年來屢屢受邀至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擔任「六小時搞懂寵物法規」課程講師,協助特定寵物業者取得從業所需的專任人員資格,也曾受邀至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為繁殖業者講授「寵物消費糾紛等相關法律常識及處理」課程(粉絲專頁:www.facebook.com/PolarisLawLand.tw)。今天很榮幸邀請詹宗諺律師來與我們談談有關寵物販售與買賣有關的法律問題,日前藝人唐從聖的舅舅沒有為家中愛犬結紮,也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繁殖,後來愛犬生了五隻小狗,據說他把奶犬送人,這裡有三個問題想請教,其一,若他把小狗都刊登拍賣網站販賣以賺取利潤,請問這違法嗎?

詹宗諺律師:

飼主應為愛犬結紮、非經申請不得繁殖外,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除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而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所以唐從聖的舅舅既然不是領有合法證照的業者,將小狗刊登於網站販賣就是違法的行為。(動保法第22條第1項)

張淯社長:

第二,若是他在網路上刊登提供愛犬讓人前來認領的廣告,卻向有意認領人收取認領費用,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詹宗諺律師:

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協助毛孩找到溫暖的家並不會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向認領者收取的費用如果溢脫於必要費用的範圍,例如醫療費、結紮、預防針、打晶片等費用,實際判斷倘有獲利則會被認定為「買賣行為」,而違反動保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張淯社長:

第三,若是他無償把剛出生的小狗送人是否違法?若是他在送人時,向認養者收取某些費用,是否違法?

詹宗諺律師:

無償將小狗送人不會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想向認領者收取費用,應以小狗自出生以來必須支出的費用為限,不得有營利之情形,最好一併提出單據證明,以杜絕爭議。飼主有為毛孩結紮的義務,倘不選擇結紮,對於剛出生的小狗也應負起責任,所以並不建議向認領者收取費用,畢竟愛心是無價的。

張淯社長:

飼主未替家中毛孩施行絕育手術,為什麼違法?

詹宗諺律師:

基於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及增進動物福利,以根本杜絕流浪動物。依動保法第22條第3項本文規定,原則上,特定寵物飼主有為寵物絕育之義務,否則依據動保法第27條第8款,飼主將被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改善。

張淯社長:

若飼主不想為家裡毛孩施行絕育手術,要符合哪些條件才不會違法?

詹宗諺律師:

「毛孩想過母親節,請先向政府申報。」飼主如果不想為毛孩施行絕育手術,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否則將依據動保法第27條第8款開罰。(動保法第22條第3項但書)寵物如果不適合絕育,應附獸醫師診斷證明文件佐證才可完成申報,常見原因如年老、年幼、疾病或健康因素等。

張淯社長:

飼主必須先行申報特定寵物(犬貓)始能依法繁殖,請問申報要符合甚麼條件?

詹宗諺律師:

業者倘欲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照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辦理。若是一般飼主,則只需請獸醫師評估並開立寵物適於生育的診斷證明,填妥「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始能繁殖。寵物如已懷孕則須請獸醫師於診斷證明確認及說明懷胎隻數(可參考: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網站『【免絕育及繁殖需求申報懶人包】毛孩無法絕育或想留後代應如何申報?』)。

張淯社長:

兔子、烏龜、倉鼠、魚類、小刺蝟、鳥類……等家裡寵物,飼主是否也要依法為牠們絕育與禁止繁殖後代?針對這些非特寵,飼主需要注意或遵守什麼法規,以免違法被罰?

詹宗諺律師:

動保法雖僅針對犬貓之絕育、繁殖為限制,但除此部分外,只要是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仍然受「動保法中其他規定」以及「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保護,例如:不得有不當飼養或虐待傷害之行為、非經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等,飼主亦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權利,否則可能有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傷害等責任。(動保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

張淯社長:

家裡寵物要繁殖後代,要依法申報並合乎條件,小老百姓乖乖申報,乖乖受罰。但政府在審核繁殖源頭(繁殖場)時卻執法寬鬆,憑書面文件和看似合乎規定的樣版犬舍就通過,讓這些所謂業者打著合法旗幟掩蓋非法的繁殖煉獄,請問有什麼法規可以讓這些非法繁殖業者付出嚴厲代價?

詹宗諺律師:

為避免非法之不肖業者有以巨額獲利可抵繳罰鍰之僥倖心態,民國105年動保法修法提高對非法業者之罰鍰、增加沒入非法業者特定寵物的依據,並刪除令非法業者限期改善之規定。民眾如果檢舉成功,最高還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50%之獎金,大家一起為保護動物進一份心力(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修正簡介」,現為第25條之2)。

張淯社長:

政府在繁殖業者無限制的進行「繁殖」上沒有太大作為,反倒是民間動保團體接獲舉報前去隱密的繁殖場救出受虐毛孩。請問政府相關單位若失職,會觸犯哪些法規?或有刑責之虞?

詹宗諺律師:

政府相關單位失職可透過陳情或一般檢舉機制反映;如果公務員失職的原因是因為從繁殖業者獲得不正利益,除構成刑法受賄罪或圖利罪,更是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而面臨刑責。

張淯社長:

不肖繁殖場無視法規,讓特寵無限制進行繁殖,會觸犯哪些法規?將會受到什麼樣的刑責?

詹宗諺律師: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特寵一歲以上、七歲以下始得進行交配、繁殖;連續二年內之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三次,終生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七次。繁殖場無限制繁殖,未給予特寵適當之照顧、生活環境而導致特寵受傷或死亡,最嚴重可能被判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動保法第25條、第25條之1)

張淯社長:

請問繁殖場利用完毛孩後丟到海邊或深山集體棄養,任其自生自滅,這些不肖繁殖場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制裁?您認為這樣的罰則是否太輕?

詹宗諺律師:

飼主有好好照顧毛孩的義務,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否則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動保法第5條第3項、第29條)
無良繁殖場利用毛孩牟取暴利,惡意集體棄養的社會成本卻由全民來承擔,不同於一般飼主,罰鍰範圍卻沒有因惡性不同有所區別,而且海邊或深山地處偏遠,往往沒有監視器,導致取締困難,不肖業者因而心存僥倖,更是難以達到保護動物的目的,有賴進一步修法。

張淯社長:

寵物店買賣犬貓消費糾紛頻傳,動保處時常接獲消費者買狗回家第一至兩天就生病,甚至死亡案件,且多數病都是犬小病毒感染,且店家不願賠償。請問民眾需要在購買寵物前要注意哪些事項?有什麼法條可以保障購買寵物者的權益?以減少日後買賣糾紛發生。

詹宗諺律師:

交易前應先確認賣方是否為領有許可證之合法業者,給付價金前更應詳閱買賣契約之內容後再簽名,並確認動物健康狀況,是否已結紮、打過預防針、有無疾病需要醫療等,以避免事後雙方各說各話。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寵物來源資訊文件給買方,包括寵物登記證明、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買賣契約約定得越清楚,發生買賣糾紛而按實際情況依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向寵物店求償時,才不會因舉證困難而難以求償。

張淯社長:

購買寵物後未立即去動物醫院檢查,結果寵物不到一週就發病,推算時間應該是在寵物店染病的。請問寵物店是否能以飼主未立即帶寵物去檢查為由,拒絕做任何賠償?飼主又可如何依法保障自身權利?

詹宗諺律師: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不告知買方寵物患有疾病,買方可依民法規定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或要求退貨還錢,如果造成買方損害,買方更可以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59條、第360條)
需注意的是,依民法第356條第1項規定,買方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受領物有無瑕疵、並通知賣方的義務;然而對一般寵物買賣而言,通常程序應指自外觀觀察可得知,如果寵物所患之疾病須由專業醫生才能判斷,賣方應不能以買方未立即去動物醫院檢查為理由免責。

張淯社長:

時有所聞寵物店遭人檢舉有非法繁殖與販賣犬隻的行為。但是常常經過動保防疫所率員查察後,發現有幾隻疑似種母的犬隻,並無發現幼犬,且店家堅稱是好心收養客人棄養的犬隻,或來做寵物美容的,拿出一堆應付查核或評鑑用的文書資料,因此防疫所並無直接證據可依法取締。倘若這樣的寵物店被檢舉屬實,要負起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若他欺騙主管機關在先,後又被稽查到真違法,請問有什麼樣的法律懲罰等著他?

詹宗諺律師:

寵物美容非屬特許行業,免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仍需依動保法等相關法令維護動物福祉。如果寵物店除了從事寵物美容之業務外,尚有非法繁殖與販賣犬隻的行為,未經許可繁殖、販售仍是違反動保法第22條之行為,將被處以罰鍰(動保法第25條之2、第27條)。如果業者於先前稽查時欺騙主管機關,而使稽查人員於稽查報告誤登載為合法,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張淯社長:

請問經營非特寵(犬貓)繁殖與買賣的寵物業者是否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這些業者在繁殖與販售上難道就不會受到法律規範?那消費者的權益又要如何受到保護?

詹宗諺律師:

犬、貓以外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寵物業者雖然不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若違反動保法其他保護動物的規定(例如前述:不得有不當飼養或虐待傷害之行為、非經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等),仍會受罰。雙方於買賣過程中倘有紛爭,消費者仍受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張淯社長:

請問哪些種類的動物無法成為寵物業者販賣與繁殖的「商品」?倘若有消費者向寵物業者預購這些動物,消費者和寵物業者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懲戒?

詹宗諺律師:

一、倘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5條指定公告之物種,則適用野保法管理;列入第55條公告且屬第4條名錄種類者,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民眾需依第31條規定至地方政府辦理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若非屬第4條名錄種類,則視為一般類野生動物,無需登記備查。

1.生存於野外自然環境之動物:一般民眾不可以撿回家飼養或販賣。

2.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野生動物:

  • 保育類: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野保法第35條第1項)
  • 一般類:繁殖、買賣必須先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實體店面應懸掛許可證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網路販售則應標示許可字號,方得為之。(野保法第36條)
  1. 人工飼養繁殖「非」野保法第55條之動物:沒有野保法的限制,如果有合法取得來源,於符合動保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前提下,一般人也可以飼養、繁殖。

二、 建議買賣前倘有疑慮,應先搜尋「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加以確認,以免惹禍上身。

三、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可能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同意飼養、繁殖、買賣野生動物,會被處以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動保法第40條第2款、第49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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