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決定我的監護人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保護自我權利!

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攝影:編輯部|核稿編輯:林淑妙|責任編輯:林玟玟

還記得《被遺忘的時光》描述失智老人群像的紀錄片,提醒我們正處於高齡社會,人的壽命越長,生理機能越逐步退化,當記憶力逐漸褪去,無法自理時,回到天真無邪的孩子,此時就需要成年監護制度來照顧家中長輩。

現行法律規範法定監護人,範圍規定嚴格,長者意識清楚時,無法自己決定監護人,最後導致照護、爭產等紛爭不斷。108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意定監護制度。

在《獨家報導》邀請得聲法律事務所李兆環律師告訴讀者,究竟什麼是成年意定監護制度?又該如何選定監護人?保障自己權益,避免糾紛產生。

張淯社長:

請問李律師,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有監護宣告的問題?

李兆環律師: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因利益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即喪失行為能力之人受監護宣告,且依民法規定應設置監護人。

張淯社長:

目前成年監護制度有哪些不足的地方?

李兆環律師:

現行民法制度,規定成人法定監護部分,有兩個缺失:
一是範圍。法定監護人目前以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同居一年親屬,此外,社福機構、主管機關,因有些人不在範圍內,就無法擔任監護人。

二是法定監護人。監護人處理重大財產時,仍要上法院聲請許可,處理重要財產,這是爭家產的前哨戰。當被受監護者宣告無財產時、自理能力差時,現實所見,親人們擔任監護人意願低,互相推諉;若財產龐大,親人較願意當監護人,萬一照顧者另有所圖,這是我們所擔心的,因此才會立法通過此項制度,由自己尋找適合的監護人。

張淯社長:

既然我們談到監護問題,請問何謂意定監護制度?

李兆環律師:

本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並在公證人的公證,為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的監護人由自己決定。(參照法條第1113-2、1113-3條)

張淯社長:

李律師,可以請您說明意定監護制度詳細的內容。

李兆環律師:

意定監護有以下幾個重要部分:

一、意定就是自我決定,不是依照法律規定順序,而是自我決定。現在社會結構多元,也許有人沒有配偶,或配偶關係不好;或親屬範圍內關係疏遠,遠在他鄉念書或居住等等,此時,可依增修之意定監護制度,由本人訂立契約,自我決定。

二、訂立契約後,目前法律要踐行一定方式規定,就是要找公證人,經過公證後,就有公信力,相信契約文件,是由誰擔任監護人。

三、在意識健全時做決定。不是像現在制度,法定程序在跑,行為能力完全喪失,雖然法律規定還是可徵詢本人意見,但意識能力喪失,無法真正瞭解他的意思;然意定監護則可以避免困擾,在當事者身心健康時,透過書面契約,在公證人前訂立契約;此外,此次通過條文還有一大特色就是重大財產處分時,可以不用跑法院。

(一)尊重受監護人自我決定權。

(二)避免家事法官處理這類法件負擔過重,目前家事法官不到150位,監護宣告案件1年平均量大概8千多件,非常沉重負擔。

張淯社長:

請您說明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最大的差別?還是互補的作用?

李兆環律師:

這是很棒的問題。日前通過的意定監護是(參照民法第1113-4條)法律效果,優先於法定監護,也就是充分尊重個人。當事人覺得法定監護已經足夠,就不用特別做意定監護契約書;若他認為重大事項,不需要常跑法院,及剛剛所提監護人範圍之人選,不是他想要委託對象,就能去做意定監護契約,保障自己的財產和身體照顧。

張淯社長:

在施行意定監護制度之前,通常出現哪一些糾紛呢?

李兆環律師:

現在是多元家庭的社會,有些人婚姻屬於離異狀況,也有同居老伴,未必是法律上的配偶,也許是他最親近的人,老伴可能是同性或異性,相關法律,包括我們法定監護制度,監護人範圍裡,沒有剛才所說的人選,我們也知道,若長者在病榻甚至將走完人生最後一程,會希望由他最信任的人來照顧,但最信任的人,也許不是配偶或親屬,就算以契約約定,修正前民法若沒有意定監護做導入也沒有辦法,這是現實生活中的遺憾。另外我處理的經驗,認為有些案子是有必要聲請監護宣告,但經辦過程中發現,願意擔任監護人,其實有一定比例,最後並無法忠於委託,或忠於法院指定監護人神聖任務,另有所圖濫用被照顧者的財產,甚至挪用,這是在財產部分。

擔任監護人後,除了財產照顧外,還有身體照顧;若監護人與被照顧者關係不好,只照顧是否吃飽,並未照顧他(她)的身體,例如,褥瘡、是否讓他(她)到戶外曬太陽,甚至照顧中,使用言語暴力;我們希望,未來高齡社會,長者病了老了,無法自我照顧時,仍有一個他可以信任的人照顧他,那麼目前意定監護契約,可以避免剛剛例子中的弊端。

張淯社長:

受任人是否完全沒有限制?

李兆環律師:

受任人,原則上只要具有行為能力成年人,都符合客觀條件。但新增修的法條中也有規定,當意定監護人發生缺失無法勝任時,法律規定可以把他改由法定監護人來填補監護順序,目的就是要照顧好,受監護人財產利益及身體照顧利益。

張淯社長:

這個法案通過最大的受益是哪一些人?

李兆環律師:

最大受益者是全民。這可分成幾點說明:

一、高齡的社會:未滿20歲前需要父母照顧,當年紀越大越長壽,生理結構、精神狀況也退化,這是自然趨勢,當發現自己照顧能力弱化,此時若導入意定監護制度,尊重自主權益,讓長者受到妥善的照顧,這樣的制度普遍認為是符合社會需要及國際趨勢。

二、對受益者來說,當長者被妥善照顧,家庭功能有所發揮,個人能專注職場,各司其職;所以將意定監護、長照制度配套做好,相信是讓長者以外的家人能夠受益;此外,減緩司法案件,像改定監護人狀況、挪用、盜用受監護人財產案件也可能降低。

我們看到我國案件的統計,國內對於受照顧者與監護人,有一些利益衝突情形,即便在日本文獻,雖仍看到意定監護人,亦有挪用、盜用不利於老人的狀況(比例仍高於1/10),所以我們此次修法亦借鏡日本,增修條文亦納入,若有不適任意定監護人,仍可汰換。

張淯社長:

意定監護制度算是人權的一大進步,為什麼特別是同性伴侶方面?

李兆環律師:

這個部分是否有關聯的部分,其實就是尊重自主性。尊重結果就不受限於原來的法定監護人選中,必然是配偶,或四等親內親屬,或同居一年親屬,這時的效果,就會間接導出同志婚姻,或同居伴侶,可依據新增修之規定,自我決定意定監護人的人選,因此就有您剛提問到的,可能會有這樣效應的產生。

張淯社長:

任何一個法案都不會是完美的,目前這個法案存在什麼疑慮呢?

李兆環律師:

意定監護制度,誠如您說,任何法案都不完美,修正過程也盡量參採日德英美相關立法例,但我覺得還有執行面的問題。有時法案已經完善,但在執行面仍會有流弊,舉例來說,意定監護制度中,若被指定為監護人,卻出現濫用權力的狀況,明顯做出違反監護人利益事實,則可另外改定或選定;其目的就是防止操作的流弊,例如:原來約定的意定監護人身心狀況很好,但後來出狀況無法勝任職務,或者剛開始簽意定監護契約時,他立意良善也願意接受信任,忠於當事人委託,但後來沒有忠於受委託事項,譬如說,看到財產心生歹念,有挪用占用的狀況,這時就不是立法的問題,而是在執行面的問題。

張淯社長:

監護可能涉及財產問題,律師認為如何解決家族內部的糾紛?除了意定監護外,國內外是否有其他的制度?

李兆環律師:

避免家族紛爭,信託是不錯的方式。我的當事人,除了建議他做生前財產處分,先移轉到他覺得信賴的人;但也有些當事人覺得財產太早移轉缺乏安全感,所以會透過信託方式。

信託分為:

他益型信託:利益是其他自然人、機關或公司來受益。

自益型信託:每個月透過信託可以領多少錢自己來用。

另外,也會建議當事人預立遺囑,從遺囑部份做好規劃,甚至做遺贈,也就是遺囑指定要贈予某人?對哪些機構做公益遺贈?現行我國遺囑法定方式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避免身故後發生爭議,通常建議做公證遺囑;不管是透過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這份文件在法律上通常爭執會降低些。

張淯社長:

您認為成人意定監護制度,帶來最大的好處是什麼?

李兆環律師:

不論是透過雜誌或任何媒體,讓民眾知道高齡社會來臨,我們周遭環境需要因應,除了108年初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不只希望民眾活得老、活得好,更要活得有尊嚴,此次民法增修導入成人意定監護制度,讓很多事情能夠自我預先決定,避免家族紛爭、造成社會問題、司法問題,將問題降到最低,讓大家能過得好,又活得有尊嚴應是重要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