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失效和戶籍遷出,如何恢復?

獨家報導文:王永森(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陳女於民國 50 幾年間因全家原欲移民到美國,故全家先到香港再轉往美國。惟陳女與父親、母親到香港後,因長得可愛乖巧很得長輩喜歡故有長輩將她留在香港,之後為了在香港生存即利用管道在香港取得另一假身分的身分證,陳女之後又認識加拿大籍男生,二人結婚陳女以假身分取得加拿大國籍,自此陳女均以加拿大護照入台,名字為Mary,直到最近因母親死亡回台奔喪及辦理繼承始知其戶籍早已被註記遷出,故無法辦理繼承事宜,且中華民國護照早已失效,因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故戶政單位表示不能回復戶籍,而我外交部表示無法回復戶籍無法確認 Mary 即是陳女,故不能補發護照,陳女欲回復身份並辦理繼承,該從哪裡著手?兄弟姐妹因其無法回復戶籍而擱置繼承事宜之辦理。

分析

陳女的戶籍已被註明遷出且中華民國護照失效,外交部及戶政單位因為無法確認現在加拿大籍持有加拿大護照的 Mary 是不是陳女,故無法依現在資料判斷陳女與 Mary 間之連結為同一人,故無法補發中華民國護照,陳女因而無法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 戶政機關不能回復其戶籍,從而無法回復原陳女身份進而協同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 故本件問題關鍵在於如何證明現在持加拿大護照的Mary 即是中華民國戶政單位內戶籍資料中之陳女,外交部及戶政單位均無從認定,亦不敢認定,故此只能訴請法院打確認陳女與父親及母親間親子關係之訴訟。
要證明親子血緣關係最重要及最直接的證明即是 DNA 的檢驗,故首先陳女回台時須以Mary(即加拿大護照身份之名字)與父親及兄弟姐妹到醫院去作DNA 之比對檢驗,驗出結果可確認Mary與父親及兄弟姐妹間之血緣關係,再加上陳女從小到大甚至結婚到加拿大直到現在均持續與台灣家人經常有互動,留有相片,陳女可提供 DNA 檢驗報告, 及照片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 Mary 即是陳女與其父、母有自然血親關係存在。經訴訟後法官會審斟DNA之鑑定及 Mary 與家人互動照片及家人及兄弟姐妹的證詞,最後確認Mary即是陳女與父、母具有自然血親親子關係存在。Mary可持法院之判決及確定證明向外交單位申請補發中華民國護照,及向戶政單位申請回復戶籍登記,再協同相關繼承人辦理繼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