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婚姻的財產關係

獨家報導文:盧天成 (天成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男人沒錢,女人沒「安全感」;男人有錢,女人有「危機感」。想戀愛成功,「要突破」;想婚姻幸福,「要看破」。

美認識在電子公司行銷部門的大雄,雙方一見鍾情、論及婚嫁,美美認為大雄很有生意頭腦,將來一定是上市櫃公司的大老闆,為一圓貴婦的夢想,即同意大雄的追求。結婚後雙方間之財產關係應如何看待?

 

盧天成律師答:

結婚後關於雙方財產關係:夫妻對於家裡的日常事務互為代理人,只要屬於日常家務,即得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並依照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能力等因素分擔家裡的生活費用,換句話說,夫妻在家庭內,原則上是平均分擔生活費用;對外而言,雙方是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法律對於夫妻財產模式之規定主要分成兩大類,分別是「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再分成三類,分別是「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及「所得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結人不結財的財產制,所以,夫妻婚後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是,財產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所以,是最清楚、最乾淨的財產分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而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即為各自之特有財產。所得共同財產制即是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其他的財產則為各自的財產,而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均屬之。夫妻如何約定其財產制呢?依我國民法規定,三類的約定財產制均須以書面為之,並前往夫妻住所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夫妻雙方如果未以書面向法院辦理登記其財產制,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所以,大部分夫妻的財產關係均為法定財產制。那,何謂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即是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管是婚前財產或是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自己名下之財產;但是,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分別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中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什麼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又有什麼影響?

舉例來說:大雄與美美結婚時,大雄有財產一百萬,美美有嫁妝五十萬,後來,大雄因生意手腕了得,很快就當上公司的負責人,也為公司背負了很多債務,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大雄即將其名下大部分之財產登記到美美名下,名下財產僅有一百五十萬,而美美之財產即快速累積到一千萬,大雄因為信得過美美,也就沒有跟美美約定什麼財產制。今天,因為歐債危機的影響,大雄遭人倒債出現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扣押,如果還是無法清償其債務時,大雄的債權人是可以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大雄及美美改用分別財產制,大雄就需要依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如何進行呢?

1.先確認夫妻婚前、婚後財產之範圍: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2.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慰撫金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具體行使權利之請求:
比較雙方婚後有償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額度,剩餘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其差額之半數。就本題而言意,婚前大雄有財產一百萬,美美有嫁妝五十萬。婚後大雄有財產一百五十萬,而美美有財產一千萬。大雄婚後有償取得財產額度:150–100=50(萬),美美婚後有償取得財產額度:1000–50=950(萬)。所以,大雄的債權人是可以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大雄及美美改用分別財產制,並請求分配其差額之半數(950-50)÷2=4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