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學甲槍擊案專案小組北高逮人 法官再羈押2共犯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學甲槍擊案專案小組16日於新北及高雄等地,追緝提供槍枝給楊嫌的蔡姓男子,以及載楊嫌前往取槍的謝姓男子,連夜押回台南隔離偵訊,檢方訊後認蔡、謝2人罪嫌重大,有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18日晚間台南地方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表示,蔡嫌否認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及同案被告證述及供述明確,復有刑案現場照片等證物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疑重大。

蔡嫌所犯上開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又蔡嫌否認犯行,所辯避重就輕,且供詞反覆,所述顯與其他到案被告供證內容歧異,本案仍有其餘共犯尚未到案釐清案情,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而謝嫌僅承認部分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及同案被告證述及供述明確,復有刑案現場照片等證物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疑重大。

謝嫌所犯上開未經許可寄藏衝鋒槍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又被告未坦承全部犯行,所辯避重就輕,本案仍有其餘共犯尚未到案釐清案情,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法官認蔡嫌及謝嫌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蔡嫌、謝嫌本案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蔡嫌、謝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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