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修法解套?別再冤冤相報

文:莊伯仲 教授|圖:編輯部

日因文化部預告將大幅修正「公共電視法」(公視法)條文,讓這個多年沉疴又回到人們記憶裡。文化部的理由是現行條文已超過十年未作修正,部分已不符合公視運作所需,無法提供合理經營環境。修法重點為:一、現任董事由17至21人降為11至15人即可運作;二、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的四分之三同意門檻降為三分之二;三、行政院提名董事時,應指定一人為董事長;四、公視基金會業務範圍,新增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五、放寬政府每年捐贈公視的額度,不受限於九億元上限。此舉可謂師出有名,乍看都是合理規畫。不過其中的降低董監事審查門檻和指定一人為董事長卻引發相當紛爭,被輿論抨擊為想把黑手伸進公視,甚至會讓公視淪為政府大內宣的「央視」。

筆者2010年曾擔任公視第五屆董監事審查委員,在立場上是支持文化部修法之舉。因為現行審查門檻是相當高標準的四分之三「憲法門檻」,在臺灣當前的政治生態裡,這樣「不食人間煙火」的設計很容易成為藍綠惡鬥的操弄工具。因此只要掌握四分之一關鍵少數,就能影響全局,而重複上演「當我在野就擋你,換你在野就卡我」的冤冤相報戲碼。後果就是理應適時選出的董監事一拖再拖,最後朝野無奈妥協,才勉強上任。以第四屆董監事為例,即延任將近三年(968天),整整召開五次審查會,弄到行政院被監察院糾正之後才選出第五屆。第五屆運氣還算不錯,才延任兩個月(58天)就選出第六屆,但第六屆又遇難關,延任迄今已近二年(600多天了)仍然選不出第七屆。因此對多數審查委員來說,一來政黨惡鬥讓人厭煩,二來履選不出又遭外界責難,留下的多半只有痛苦回憶。

圖片來源:取自文化部官網(莊伯仲提供)

也有一派主張「門檻不是問題,人選才是問題」,因此行政院只好提名在野黨不便反對的藝文界大老、企管大師、清流學者、天團主唱來擔任董監事。不過證諸實務,這樣的社會賢達未必具有公共電視理念和專業,從其出席紀錄與發言內容便可得知,最後通常淪為徒具象徵意義的「神主牌」,並不是好辦法。

因此文化部打算將董監事審查門檻降低,不得不說這才是「解套」的務實作法。1997年公視法制定公布施行時,之所以堅持四分之三「憲法門檻」,用意是在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公視董監事的最大共識,因為茲事體大,必須是最大公約數的人選才有資格出任。但理論上陳義過高,實務上窒礙難行,因此早在2013年國民黨執政時,行政院新聞局即有修法動作,研議將四分之三門檻降為三分之二,理由是避免少數否決多數。但在被在野的民進黨批評為意圖染指公視而不了了之。現在政權輪替,當年反對修法的民進黨竟然力主修法,這是標準的「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國民黨好好地打臉一番也就夠了,倒不必全面杯葛。畢竟一來人家願意起義來歸,附和你當年的主張,高興也來不及,何必阻撓?二來國民黨也必須為自己留些後路,因為日後總是有上臺機會,不必鎖死自己。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當初懷抱滿滿理想,認為四分之三決才是王道的學者們現在不是保持沉默,就是轉為支持民進黨降低門檻。至於當年力挺公視法高門檻設計的民代,包含時任立委的駐日代表謝長廷,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有必要出來給個說法。

另一個爭議點是「行政院院長提名董事時並應同時指定一人為董事長」,估計文化部是照抄國家通訊播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筆者必須指出,雖然修訂條文用了「指定」字眼,但無「指定」之實。因為董事長還是得經由立法院三分之二同意通過,未必會過關。此外,因已昭告人選,因此在審查董事長時必然受到更嚴格檢驗,反而不像董事互選董事長那麼單純。不過,文化部活該被罵,因為在民主時代,「指定」通常意味威權、鴨霸、由上到下、霸王硬上弓,是個會讓人不舒服的字眼,外界自然有意見。因此筆者建議將該條文改為「行政院院長提名董事時並應同時提名一人為董事長」,給人的感覺應該好很多,文化部何苦自找麻煩?

當然,公視修法還是有其他不是問題的問題,像是依現行規定公視董監事係由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審查委員會進行選任,但荒唐的是,這些審查委員卻是由立法院各政黨以席位比例推舉,這就註定無法與政治脫勾,如果不趁此次修法一併檢討,那還是永無寧日。至於目前看來沒有雜音的部分,例如公視新增國際傳播業務,似乎受到外界支持。但就公視組織法來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表明建臺目的為「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很明顯地並不包含國際傳播業務,未來在適法性上如何周延,也值得文化部再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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