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納環境權為基本人權

文:台灣獨家傳媒智庫共同召集人 楊聰榮 副教授|圖:編輯部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在2021年10月通過了一項議案,將環境權納入基本人權的範圍,這是史上第一次聯合國承認享有健康的環境是普世價值基本人權的內涵。相關的討論在臺灣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我們要提醒大家,這是國際發展的趨勢,臺灣應該特別關注其中的意義。

目前正值「聯合國第二十六屆氣候變遷高峰會」(簡稱COP26)舉行的前夕,各國都在積極準備相關議題的討論。這次會議會是歷年來,除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跟《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之後,最受矚目的一次聯合國氣候高峰會,聯合國所提出來的淨零排放,這時候必須提出行動方案,同時巴黎協定的簽署國所提出來承諾,每隔五年要評估進展,今年的會議就是氣候變遷行動的首次評估。

氣候變遷行動已經迫在眉睫,因為極端氣候已經在各地頻繁地出現了。除了國家的行動之外,要求企業負擔環境責任的指引,也將在這個時候成形。環保行動是目前各國的焦點,而環保行動也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將環境權納入基本人權的主要用意。

知名的瑞典環保少女童貝里(Greta Thunberg)在此時提高而聲量,抨擊各國政府只會開會空口說白話,缺乏具體行動,毫無作為。她是在米蘭舉行的氣候變遷青年高峰會發表演說,認為各國政府沒有作為,讓年輕世代的希望跟夢想都破滅了。從年輕世代的角度發聲,更顯得環保行動的重要性。

這一次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將環境權納入基本人權,主要領銜的是包括哥斯大黎加在內的五個國家,哥斯大黎加本身就是一個好範例,這是一個有環保承諾的國家,1992年憲法改革時期將健康環境權納入哥斯大黎加的基本人權,哥斯大黎加後來成為一個以環保立國的南美洲國家,現在哥斯大黎加超過九成的發電都是綠電,甚至可以出口綠電,成為環保行動的代表國家。

哥斯大黎加的例子顯示將環境權入憲,對於具體的環保行動是有幫助的。其中最有名的案例,是在1992年一位十歲的兒童卡洛斯·羅伯托(Carlos Roberto Mejia Chacon)在家人的協助之下,向哥斯大黎加憲法法庭控告政府把河流當作垃圾場,這項行動引發了各界支持環保行動,也得到法官的認同,審判的結論為全國的法院樹立新的法律標準。法律行動最後促成現在的哥斯大黎加成為環保優良範例。

將環境權入憲,過去幾十年隨著國際環保運動的發展,已經成為國際潮流。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Stockholm Declaration),就是在國際環境會議中提到環境權,目前已經有上百個國家將環境權入憲。參考各國法制發展的歷史,關境權入憲,提供給環保行動更堅實更有力的法律論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最新的議案,則是更進一步,將環境權視為基本人權。

臺灣本地的環保團體也試圖將環境權納入我們的憲法之中,這些主張都是長時間的提倡跟努力,顯然到目前為止都還不是朝野政黨討論修憲問題的重點。對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議案,臺灣在環境行動上的努力實在不夠,缺乏意識,在國際社會的具體行動中落後一大截。

聯合國氣候高峰會即將舉行,臺灣雖然不是會員國,但是每年都有派人去參加,也會從各方面得到完整的訊息。值此高峰會舉行前夕,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相關的發展。就聯合國本身的活動來講,最重要的發展,一個是將環境權納入基本人權,另外一個是以年輕世代的角度發聲。

同一個時間臺灣討論修憲問題,朝野各政黨在降低投票年齡門檻上是有共識。不過如果只是討論降低年齡限制,我們的進步相當有限,如果能夠從年輕世代的眼光來看,基本人權以及環境權都應該是討論的重點,期待各界打開眼光與世界接軌,跟上國際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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