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股東一定要知道的事!魏憶龍師教你關鍵眉角(張淯)

獨家報導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張淯 社長|文字編輯:林玟玟|攝影:石雨鑫|責任編輯:徐偉珍|核稿編輯:邵正宏

自從1996年民視成立之後,兩大法人股東民間投資與全民電通數次上演經營權之爭,原因在於公司派掌權後,出現虧損,令市場派感到憂心,強調即使無法賺錢,也要收支平衡。但近20年來的虧損,使得民視經營權之爭開始延燒。

2005年8月,全民電通宣告解散,但清算程序無法順利完成,因名義上仍屬民視法人股東,直到2015年10月22日通知變更股東通訊地址,民視卻不承認全民電通的股東地位,還限制其行使股東權,在公司與市場兩派頻頻出招之際,小股東們該如何自保?

天《獨家報導》邀請到大成臺灣律師事務所主任魏憶龍律師,告訴我們當企業經營權之爭,那麼身為小股民,又該如何保障自身的股東權益。

張淯社長:

律師,當初民視上演公司與市場兩派經營權之爭,那時民視是未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政策與決策都不透明,這樣情況是否讓股東無法了解公司營運狀況,而蒙受損害,股東如何自救?

魏憶龍律師:

任何公司都有大小股東問題,既然是大股東,表示他投資權重比例高,所以他對公司相對有較大的影響力,可是小股東按照公司治理規定,不管是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小股東的權益還是要受到尊重,我們常講服從多數,尊重少數,類似民視這樣的公司,發生公司派與市場派爭執是正常的,實務上很容易見到的。

對小股東而言,他要保障自身權益,可以行使公司法上的權利,第一部分是公司的董監事,大股東若有違法,小股東可以提起訴訟,行使歸入權,讓董監事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歸於公司;第二部分是小股東可以透過監察人,行使監察權進行內部調查,並且偕同律師、會計師查驗相關資料,從查驗相關財報資料裡,也能達到一定監督的功能,落實公司治理精神;第三部分是小股東在EPS紅利的分配上,一定要透過股東會決議,若你持股比例低,當然你無法在表決權上達到一定目的,若小股東能串連起來,形成股東會決議,公司不按照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紅利,也可透過訴訟進一步請求分配。

張淯社長:

律師,若已經宣告解散的公司,但還未完成清算程序,是否可以保有公司法人資格,及行使股東權益,這部分可以跟我們談談。

魏憶龍律師:

公司法上規定,基本上公司解散,進行清算程序,尚未完成清算前,公司法人的人格還是存在的,換句話,這時公司還可以行使法律上的一切行為,就算宣布解散公司,還能指定作為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股東董事去進行,這是沒問題的,以最高法院的實務,跟經濟部涵義解釋都是認同的。

張淯社長:

律師,所以特定公司行號,讓已宣告解散公司,參加股東會,但是他無法行使表決權,是否在法律上有爭議?

魏憶龍律師:

公司法規定表決權,有幾種限制,如你代表行使股東的表決權時,一人同時受兩人以上股東委託時,他的表決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另外,跟自身利害關係相衝突,必須利益迴避,那麼他就無表決權。原則上公司法第179條,所列舉項目,如持有股份比例超過半數以上;他持有間接持股,在資本總額達到一定比例以上;或者公司收回自己股份及持有自己股份時,這時他本身就沒有表決權,但排除這幾項原則後,那麼他們就有表決權,就像類似公司的庫藏股。一般來講,每個公司不能剝奪他的表決權,除非發行特別股,沒有表決權的特別股,但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行使權益時,確實可以沒有表決權,但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若不按照規定剝奪股東行使表決權是有爭議的。

張淯社長:

律師,如果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確實發放股利分派小股東,那麼他們要如何去爭取自己應有的股利?

魏憶龍律師:

公司法規定,企業若年度無虧損,按照股東會決議,進行公積金提存外,按照股東持股比例,發放新股或現金股利。按公司法規定,要如何發放,在公司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除了上市櫃公司,證交所對他們相關的規定外,剛所提非公開發行公司,若股東會並無決議,除非你要形成股東會決議,那麼股東會決議就要發放,若公司無法按照決議期限發放,或延遲發放,股東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按照期限,或是依股東會的決議發放股利。

張淯社長:

律師,若按照上述情形,那麼股東無故不開會,小股東得不到該有的股利,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魏憶龍律師:

股東不開會,依據公司法修正後,還有如何召集股東會方式,例如監察人可召集;少數股東持股多少比例以上,可以請求召開股東會,公司法都有相關配套措施,我們講公司大股東不分配盈餘時,其實他本身也深受其害,分配不到股利,除非公司大股東把這些錢擅自拿去挪用,這是另外一回事,小股東可以透過其他訴訟糾正他,例如大股東有侵害、背信,另外可到法院按鈴申告,還有其他刑事途徑,或是請求民事賠償分法。

張淯社長:

律師,已經宣告解散的公司,若是處於清算的狀態,但是他無法行使股東權利,其他市場派股東要如何自保,防止他影響公司利益?

魏憶龍律師:

我剛已經描述過,清算中的法人股東,他還能指派代表人行使股東權利,因為解散跟清算是兩個不同階段,所以在清算中他還能執行職務,那麼公司股東跟公司間,互有債權債務來往,依公司法規定,這時股東,他的清算或破產宣告時,可以按照市價,公司可以把股份收回,避免股價下跌,那抵償呢?就是法人股東跟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當你股權收回後,也可以再出售,避免公司法人股東權益影響到公司整體營運,總而言之,已經宣告解散的公司,如果在清算狀態,理論上是可行使股東權利,若是因有其他市場派股東,他們想要自保,怕避免公司派的人,來影響公司營運,就是透過股份收回、清算的結果,應用這些機制來處理。

張淯社長:

律師,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公司股務收回 自辦需經股東會同意通過,且集保中心核准,若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自辦是否有違法,有爭議如何解決?

魏憶龍律師:

就公開發行公司來講,依照現行的規定,主管機關金管會曾有提到,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公司股務的代理業務,及辦理股務、代理事項範圍,以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務代理者為限,他是有資格的限制,所以非公開發行公司,若是無正當理由,擅自把股務收回自辦,可能對股東利益造成影響,這時認為公司負責人,他們可能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且違反董監事的忠實義務,依照法律上規定,我們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嚴重就是背信,輕則就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張淯社長:

若有上述情形,股東如何來解決?

魏憶龍律師:

一般來講,可以透過訴訟,當然也可以協商、寫信或發律師函,提醒公司你的行為是違法的,若你這麼做影響到股東權益,應該要更正,或者趕快處理,若公司相應不理,最後手段還是透過訴訟處理。

張淯社長:

律師,非公開發行公司,若不揭露財務報表,讓股東不能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在法律上是違法的,那麼股東應該採取何種手段?

魏憶龍律師:

現行公司法規定,營業年度終了時,董事會要編造會計表冊(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餘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各款報表),於股東會30日前交給監察人審核,若董事會違反規定,嚴重則有可能負背信刑事法律責任,輕則就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有造成公司或股東的損失,那麼就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賠償。

張淯社長:

律師,非公開發行公司的決策或是行為,影響到股民權益時,那麼股民該如何自救?

魏憶龍律師:

一般來講,所謂公司治理的精神,公司的董監事、負責人必須按照他們的職責,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作為董事監察人一定要忠實公司的利益,更要注意全體股東的利益,如有違反法令,按照公司法第23條規定,若公司負責人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董監事的身分去執行職務,而影響到股民權益,甚至影響到公司權益,嚴重就是要負刑事上的背信罪,輕微主張他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司與董監事對股民造成傷害時,股民還可以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張淯社長:

請問律師,非公開發行公司在股東會上提案,特定解除監察人的職務,但是沒有公開,另定開放十天提案期限,又重新執行股東會召集程序,且由股東重新提案的流程,就他們所提的修正內容,請問是否有法律上問題,或是程序上的瑕疵?那麼,若是訴請撤銷程序,需要多少時間?

魏憶龍律師:

一般來說,董監事屬於公司的重要職務,監察人的解任是不能用臨時動議提出來,而是要正常發通知時,就要列名清楚討論事項,若沒有這樣做,將來召集程序都會屬於違法,按照公司法規定有二,一是若違法,直接無效、當然無效、自使無效、絕對無效,像這種召集程序違法,就是可以訴請撤銷決議,如果你沒有去訴請撤銷,原則上決議還是存在的,所以在法律期間去提起撤銷的訴訟。提起撤銷的訴訟,一般是30天內去執行。

張淯社長:

律師,經營權之爭,何種形式的企業,上市公司或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較易發生,亦或是公開發行範圍內,沒有上市的公司,請你跟我們談一談。

魏憶龍律師:

經營權之爭,這個題目很大,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都有可能發生,占得比例多寡,若是上市櫃公司,因為股票在交易市場自由流通,較容易發生,常會有公司派與市場派之爭,但非公開發行公司未必就能避免,有時是兄弟鬩牆,就算沒有對外發行股票,內部權力鬥爭,並不亞於公開或上市櫃公司。基本上,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可以在股票市場大量收購委託書,取得到公司經營權,所以這種爭議,在新聞報導上時有所聞,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裡,內部結構的鬥爭,也許外人不得而知,但是說不定慘烈的情形,是不輸給上市櫃公司的。

張淯社長:

請問律師,一般我們入股,但還未上市公司,且屬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果已經有股票的話,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魏憶龍律師:

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流動性較低,變現程度不像上市櫃公司,或是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場出售,基本上,若還未上市,非公開發行公司在入股時,他所簽訂的一些協議,還有公司裡的股東結構,一定要能夠充分掌握,就要透過很多書面的處理,我會這樣建議,要找資深或經驗豐富的律師,因為公司法的律師與一般傳統訴訟律師,是不一樣的,第一是他最好有實戰訴訟經驗,專門在股東會開會,決定董監事經營權時,通常會出現,也有長期在公司裡擔任獨立董事、監察人或法派董事,所以實戰經驗豐富,我會建議,若要入股未上市、非公開發行公司,最好請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