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借名登記! 悔不當初的血淚教訓

獨家報導文:社長 張淯|攝影:林晟威|責任編輯:陳煥鈞

陳姓男子購置一戶社區大樓房產,借名登記在友人名下,並以友人名義繳納房屋貸款,房屋稅費、水電費,友人也負責保管房屋所有權狀。

然而,陳姓男子遭逢經商失敗、離婚,失意至極而打算變賣該房產,但,友人卻遲不歸還,陳男決意提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和移轉房產所有權。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時會將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這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所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即使親如父子都有可能對簿公堂,更何況是沒有血緣的朋友。

「借名登記」到底有什麼爭議和風險?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本刊邀請執業40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解說其中關鍵定義。

社長張淯:

「借名登記」有不同見解,常常為了房屋所有權歸屬對簿公堂,那麼「借名登記」的明確定義是什麼?

李永然律師:

我國對於不動產採取「登記」制度,無論土地或房屋皆然。有人將自己購買的不動產借用他人名義做登記,此時「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間便成立「借名契約」關係。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若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一方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同意出名登記之契約。」性質上與「委任契約」類似。
借名人和出名人都可以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如借名人或出名人任一方死亡,借名登記關係立即消滅,「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後,借名人得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出名人移轉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社長張淯:

那麼,若是出名人不願意承認有「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而且擅自處理借名人借名之財產,借名人應如何應對?

李永然律師:

將不動產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可能暗藏極大的風險。若出名人死亡,其繼承人不承認此一借名契約,而透過「繼承登記」並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則借名人的財產權益就受侵害。此時,借名人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索討,但在訴訟前必須做好「蒐證」、「舉證」的工作。因為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2號判決,主張借名登記者,自然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社長張淯:

若出名人的繼承人,擅自出售當事者的房產,將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致使借名人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面臨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

李永然律師:

針對「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最後決議採「有權處分說」。

「有權處分說」意即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與借名人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因此,縱使第三人明知有借名登記的情形,借名人也只能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追究其刑事上背信罪的責任,不得請求第三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社長張淯:

若借名之財產被出名人擅自移轉給第三人,也無法向第三人求償,借名人可以利用何種途徑來保障借名登記財產?

李永然律師:

關於借名人如何自保?以下有幾點建議。

  1. 自行保管所有權狀:但遇到狡猾的出名人申報遺失補發時,仍有可能不保!
  2. 設定不動產抵押權: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找專家設計「不動產抵押登記」!
  3. 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是「請求權人」預為保全對「登記名義人」有關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內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借名人」可擔任「請求權人」與「借名人」即登記名義人間約定,辦理「預告登記」,俾求權益獲得保障。

最後也提醒社會大眾,辦理「借名登記」前,務必事先了解發生糾紛時的法律問題,並做好自保措施,簽定書面契約之外,也詳細載明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會更加妥當。千萬別輕忽任何小細節,只因怕麻煩而損失自己辛苦積累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