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巧玲律師教你 怎樣罵人告不成?

獨家報導文:社長張淯|攝影:王金文|責任編輯:孫苡傑

發表評論用字不當或是未經查證,輕則賠錢了事,重則有牢獄之災。曾有作家在網路上發文,辱罵某位前官員是「人渣公務員」,被告後判20天拘役,還要賠對方30萬元。另有資深媒體人指稱前任元首收受政治獻金而挨告,二審判賠180萬,還要在四大報登報道歉。
用網路帳號發言,措辭稍有不慎也可能挨告。曾有某位教授提告百名網友,因為這些網友批評該教授「腦袋有洞」、「腦殘」還有「叫獸」等詞,讓該教授覺得受到侮辱。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本期《獨家報導》請到立詳法律事務所莊巧玲律師,教讀者辨別公然侮辱和誹謗,還有了解如何避免發言失當而挨告。

張淯社長Q:

近網路上流傳一張所謂「台灣罵人價目表」,表中羅列很多罵人的字眼以及罰款的金額,和法官罰款的說明理由,原因大部分是毀謗罪跟公然侮辱罪。那請問莊律師,毀謗跟公然侮辱要怎麼區別?

莊巧玲律師A:

先說一個背景知識,其實罵人價目表不是死板板的,法官還是會根據個案、罵人的情況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被罵者的身分地位跟被告的財力做衡量,所以這個價目表只能供我們做參考,而且罵人不一定就構成犯罪喔。如果涉及公然侮辱,顧名思義,「公然」就是在多數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之下,侮辱、貶低一個人的人格,此時會構成公然侮辱。

那誹謗跟公然無關,它是傳述一個具體的事實,讓這個人的名譽受損;譬如用FB或是用LINE轉傳,把具體事實傳出去。法律上有個規定,如果講的事件可證明它的真實,那就不罰;不過這件事必須要是真實,而且跟公共利益有關。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有人說,欸,莊巧玲律師她煮飯很難吃,這是事實,但是這是個人的事情,跟他人有什麼關係?雖然是事實,可是到處去說,貶損了他人的社會地位、名譽,可能會構成誹謗;假設莊巧玲律師是開餐廳的,那可能就跟公共利益有關。那在網路上說:「莊律師那個餐廳煮的菜有夠難吃」是不是會構成誹謗?又另當別論,可能是一個可以公共評論的事項。

張淯社長Q:

我們從罵人價目表得知罵人白痴、王八蛋,這個會被罰款,但是如果單純咒罵,譬如說祝他閃到腰啦,希望他出門踩到狗屎啦,他一定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等等,這樣也會造成公然侮辱嗎?

莊巧玲律師A:

侮辱就是貶低一個人的人格。他是一個人,譬如罵人豬八戒、王八蛋或者狗屎等,你就把他非人化了,那可能會構成侮辱,公然與否另當別論。若只是祝他閃到腰、踩到狗屎,這是不是人格貶抑、非人化?感覺就比較沒有。所以不是所有罵人的話都會構成刑事犯罪,譬如對人說:「一定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看起來也不是貶低人格或是誹謗,目前看起來應該不會構成犯罪。

張淯社長Q:

假設今天有一個人坐計程車,懷疑計程車司機繞路,也不想要多付車資,結果2個人在車上大聲爭執,然後又用各種字眼怒罵,那這樣子會造成公然侮辱或毀謗的要件嗎?

莊巧玲律師A:

這種狀況相當常見,不要忙著吵架,其實可以先跟司機要收據。曾經就有2組人馬,從同一個出發地出發到同一個目的地,然後發現A組比B組多出一倍車資。只要跟司機要收據,上面就有行車時間跟行車里程,就能去警察局報案,計程車司機其實受警察局管轄。
那如果是在車內呢?兩個人對罵,當然不會構成剛剛說的「公然」的問題,因為沒有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但是兩個吵得太嚴重,從車上吵到路邊,又吵到大馬路上;如果在大馬路上用比較激動的言詞,或者用肢體語言,譬如說比中指、國罵:1個字、3個字、5個字的,可能都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張淯社長Q:

所以說罵三字經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即使只有一對一?如果2個人的話就會變成誹謗嗎?

莊巧玲律師A:

對,罵三字經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在路邊,大馬路上,這樣就有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了。
如果是2個人也不會構成誹謗,除非散布出去;假設今天在FB指名道姓,明說坐了某司機的計程車,結果故意繞路,這位計程車司機就可能會認為這樣構成誹謗。是否構成誹謗,要看能不能證明那是一個真實的事件,還有會不會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是事實的,然後又涉及公共利益,比如計程車司機是某大車隊成員,與跟公共利益有關,大概不會涉及誹謗罪刑責。

張淯社長Q:

所以意思是說,如果2個人對罵,即使罵得很難聽,都不會涉及公然侮辱跟毀謗?但是如果是LINE群有很多人就不行了?

莊巧玲律師A:

對的,如果在私訊或傳簡訊對罵,又或是用LINE罵人、面對面互罵、在電話中互罵,都不會構成毀謗。如果LINE群組有很多人的狀況下,或者是把罵人對話轉發出去,就會有公然侮辱跟毀謗的問題。

張淯社長Q:

之前有個案例,是對臉書的抱怨文按讚,結果按讚的人也被告上法院,為什麼?

莊巧玲律師A:

這麼說,可不可以提告,跟提告會不會成立是2件事。提起訴訟是國民的權利,它到底會不會成立,其實我認為光是在臉書上按讚,應該不會構成共同的行為。但是有一些案例,如果有其他事實可以證明其實行為人共同對某一個人進行公然侮辱,或是進行誹謗的話,按讚可能也會出事。

張淯社長Q:

有些部落客在網路上發表吃喝玩樂的文章,指出某間店的品質、餐點或服務態度不好、衛生條件要加強等。或問為什麼豬排上粉比肉厚、雞排比夜市小。因為這樣的評論,就被店家告上法院,如此構成誹謗嗎?或者要如何才不構成誹謗?

莊巧玲律師A:

因為指述的是具體的事實,部落客去一家餐廳,具體指明這家餐廳有哪些問題,如果可以證明說的是真實,因為這和公共利益有關,應該是不會構成誹謗。假如人家湯裡沒有蟑螂,自己帶蟑螂去加料,店家若可以提出證據,那可能就是惡意的誹謗。

張淯社長Q:

某些員工離職在網路上評論前老闆,或者是諷刺名人,譬如說:「我曾經擔任過某家電子公司老闆的助理」,公司名字用「X鴻」之類的字詞表示,然後說整天聽老闆批評人家、謾罵同業,覺得就是看不慣這種老闆,這樣算是構成誹謗前老闆嗎?

莊巧玲律師A:

很多人以為「欸,我沒有指名道姓,我大概就沒事。」或是罵人之後在後面加疑問句或加問號,然後說是疑問句,不是肯定句,或者說昨天夢到誰跟誰交往、誰有小三,或誰有小王。以為加了夢到、問號這些字句,好像有了免責條款一樣,其實沒有。如果剛說的「我的前公司」、「我的前老闆」,若那家公司相當知名,名字裡面加圈圈叉叉,或老闆是公眾人物,別人很容易勾勒出來你在指涉誰,還是會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問題。

張淯社長Q:

在什麼情況之下,會構成精神賠償的要件?

莊巧玲律師A:

剛剛談的都是刑事的責任,精神賠償屬於民事的補償,民事的一個大原則是,有損失就有賠償。如果說因為公然侮辱或者誹謗,造成精神上受到一些損失,那這個部分呢,當然是還有證明的問題,如果告訴人可以證明,那被告就必須要負精神損失的賠償。

張淯社長Q:

如果自己覺得受到侮辱了,決定提告,寄存證信函有沒有用?

莊巧玲律師A:

所謂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它只能夠證明有寫信給對方,告訴他要提告這件事情。至於有沒有構成公然侮辱,或者人家有沒有構成誹謗,其實還是要靠前階段的蒐證行為。譬如說,在群組裡發LINE,有沒有把它保留下來?或是在公開的場合遭辱罵,有沒有人有錄下來,或是有沒有第三人證?這才是比較正確的蒐證方式,如果蒐證齊全之後,決定提告了,可以選擇先告刑事,或者刑事跟民事一起告。關於提告的方式,刑事部分就是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刑事提告如果有起訴,你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另外繳裁判費到民事法院去提起民事告訴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