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傳媒|方承業/綜合外電報導
越南政府近日公布一項法律框架,將允許該國碳權銷往國際市場並進行轉讓,此舉預計將為國家與企業開闢新的收入來源,同時支持越南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承諾。
根據《Theinvestor》報導,越南政府已發布第 112/2026 號決議(Decree No. 112/2026),明確規範溫室氣體減排量與碳權的國際交易規則。這項新法規將於 2026 年 5 月 19 日生效,旨在協助越南達成其國家自主貢獻(NDCs)的減排目標,並符合《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下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規範。
該決議適用於所有參與跨境碳權交易的機構與組織。國際碳權交易必須遵守《巴黎協定》原則,並應有助於技術轉移、提升企業競爭力及發展低碳經濟。交易過程需優先考量越南的國家利益,平衡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並促進當地社區的永續發展。所有交易記錄都必須在國家登記系統中披露。
越南農業環境部將負責核發碳權轉讓的批准,前提是減排量與碳權已獲得認證。已撤銷或過期的碳權將不具備國際轉讓資格。針對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的相對應調整,將依據《巴黎協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決議中也設定了可國際轉讓碳權的比例上限。對於優先項目,如大型、高科技或具重大影響力的倡議,最高可轉讓其 90% 的碳權。至於第二類較為常見且易於部署的活動,則可轉讓最高 50% 的碳權。若是不涉及相對應調整的轉讓,最高轉讓比例亦設為經認證總減排量或碳權的 90%。國際轉讓後剩餘的碳權則可在國內市場進行交易。
此外,該決議建立了碳權銷售的正式機制。公共投資專案的主管機關有權決定出售其所產生的減排量與碳權,但銷售過程需在 15 個工作天內獲得相關部會(包括農業環境部與公安部)及其他監管機構的書面諮詢回覆。對於公私協力(PPP)專案,碳權交易收入將視為專案收益,並依公私協力投資規定進行管理。若契約或財務計畫需調整,公私協力利害關係人將修訂相關協議。公共投資專案產生的碳權銷售收入,則將歸類為國家預算收入,並依現行規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