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豪毅專欄/別鬼扯朱學恒自首不投案、偵查不公開

圖/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粉絲團
圖/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粉絲團

文/何豪毅(FTNN節目製作人)

近日Metoo風暴席捲政壇,全台收獲Donate金額最高的政治評論員朱學恒,日前也被美女議員鍾沛君踢爆兩度強吻,朱學恒日前赴北檢「告發」自己罪行,以性別議題當選的某議員痛批他「告發不自首」,另有媒體以「法界人士」為匿名消息來源,指朱躲到「偵查不公開」保護傘下,各種光怪陸離的意見充斥言論市場,令人眼花撩亂。

這些對朱學恒法律行動的各項意見,其實多數都是以專業言論為包裝,背後目的則是為有著為特定立場受眾所提供的「服務」。最糟糕的是,這些看似言之成理的意見,追究起來全是胡說八道,經不起推敲、檢驗。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沛君6/12召開記者會控訴名嘴朱學恒性騷擾。(圖/截取自記者會影片)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沛君6/12召開記者會控訴名嘴朱學恒性騷擾。(圖/截取自記者會影片)

依照公開訊息,朱學恒在酒吧包廂兩度強吻鍾沛君,其行為大約界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及《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之間。

自首的構成要件,是「在犯罪未發覺前,犯人向機關自行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之裁判」,其中未發覺的部份包括「該管機關尚未發覺事實」與「雖然已知犯罪發生,但還不知道犯人是誰」兩種情形。在朱案中,鍾沛君已將過程公布在臉書上,新聞轉載無數,「犯罪」與「犯人」天下皆知,顯已不適用自首。

圖/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粉絲團
圖/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粉絲團

告發,則是指跟犯罪沒有切身關係、無告訴權的人,得知犯罪發生,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犯罪事實;亦即,被害人未提出告訴,由另人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仍然可以立案展開偵查。但依釋字48號解釋,檢察官可不用做任何處分。

另外關於追訴期部份,性騷擾為告訴乃論,追訴期僅6個月,以鍾所陳述案發於2022年8月,至今已10個月。值得注意的是,若檢察官調查發現有觸犯刑法強制猥褻,其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追訴期長達20年。換句話說,朱學恒告發自己的此案件,是冒著被刑事追訴的極大風險。

再來討論投案。在檢警機關尚未立案之際,若朱真跑去「投案」,檢警無從受理,媒體曝光後肯定會被大作文章,指責他「明知道性騷、猥褻都是告訴乃論,尚未成案就跑去投案,根本就是作秀」。

最後,所謂「偵查不公開」,就法律本質而言乃是限制司法人員,為了避免「未審先判」、「媒體審判」亂象,要求偵查過程中司法人員不得宣洩案情,並非限制原告或被告,頂多有檢察官警察在辦案過程中以偵查不公開「恐嚇」相關人員不去接觸媒體,這一點「法界人士」皆知。以不具名的法界人士釋放朱「藉此躲進偵查不公開保護傘」的新聞,令人啼笑皆非。

就路人皆知的朱案來說,自首顯然已不合法定要件,跑去投案會更像作秀,把自己放到法律天平下的「自我告發」,已經是各種可行司法作為之下的最大誠意,那些所謂意見領袖的碎嘴,甚至還拿外行人的「偵查不公開」高談闊論,在名家眼中根本不值一晒。

讀者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