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誰說了算?

獨家報導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灣為一島國,四面環海,雖然美麗但地理位置居多地震環帶,於夏秋季節時期又多颱風。因此每遇颱風侵襲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為全民之行車外出安全考量,只要氣象局發佈顯示可達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標準時,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便會採人事行政命令之程序,宣布翌日停止上班或上課之舉措,決定是否休颱風假。而對於民間來說,暫停上班之於金融機構單位及私營企業之營運事涉經濟層面影響甚大,但卻又不得不配合政令宣布。在顧及員工上下班往返途中之安全考量,企業大多會願意配合政府之行政布達,給予放颱風假一天。

遇天災、颱風假,如何給薪

至於遇天災、颱風假後,企業或事業單位之雇主應如何給薪?所謂 「颱風假」不是「假」,而是因受到天然災害所致而暫時必須停止上課或上班,目前尚未納入《勞基法》內為相關法定之假日,而過去是依據行政院勞委會 (現稱勞動部) 訂定的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來規範。也就是說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並非勞動基準法中所定的「休假日」。
按過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函暨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參照:「各縣市政府於颱風過境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效力僅拘束其所轄機關學校之公教員工及學生,至於事業單位勞工應否出勤,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 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以求明確……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
由此可知,天災(指颱風、洪水、地震等)是屬於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於雇主,颱風來襲時雖各地方政府宣佈是否停止辦公及上課,其行政命令僅適用於機關學校。因此,過去勞委會(現稱勞動部)表示,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時,勞工如確實因為天災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但若依照《民法》規定,勞工未出勤,雇主無發給當天一日之工資,也不違法。
形式上,因颱風來襲必須暫時停止工作,勞工於當日並無提供勞務,雇主自無發給當天一日之工資之責任,亦猶如無薪休假之一種態樣。儘管如此,按筆者於職場實務上之觀察與了解,事業單位之雇主於勞務管理上多半仍願意繼續給薪一日,即於當月發放全月出勤之月薪工資予勞工。 115803101

颱風假主動出勤,可請求加班費?

承上所述,因颱風來襲必須暫時停止工作,勞工於當日並無提供勞務,雇主自無發給當天一日工資之責任,亦猶如無薪休假之一種態樣。
在職場上,還有另一種情形是,有時候雖然遇颱風來襲,當地縣市政府也宣布放假一天,但卻見無風或無雨的情形下,部分工作責任心重的員工可能會跑回去公司處裡瑣碎雜務或打打電腦資料等等。於此若為勞工自主到勤之情形,而非受雇主指揮下於颱風天工作,恐怕就無法另行向雇主請求加班費了。但也有些事業單位對於按時到勤的勞工,願優於法令規定,明訂於員工 「工作規則」中主動於當日加倍給予勞工工資。

明訂工作規則,很重要

至於颱風來襲暫時停止工作,休假一天後到底如何給薪,或颱風天到勤如何計算加班費等,於職場勞務管理上時有爭議。
筆者建議事業單位應明確訂定相關規定於員工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作業內,載明何種狀況下可以不必到勤上班、給薪或無薪休假等等。並宜由勞雇雙方於勞資會議中詳加記錄後公告,以便員工知悉與遵守,一體適用,以避免日後員工發生認知相異,產生管理上不必要之困擾與爭議。
另值得注意的是,颱風之日,勞工上下班途中萬一不幸發生意外,則應屬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基法》給予勞工補償。故颱風天是否讓員工冒風雨冒職災風險來出勤上班,亦值得事業單位多多考量,做好勞務管理使得管理員工之各項措施能更平順,造福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