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稅, 負責人遭「限制出境」?

獨家報導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我國《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公司欠稅不繳,稅務機關就會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進行「行政執行」。
所謂「行政執行」是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這種案件一旦移送執行機關,行政執行機關的行政執行官就「義務人」的財產進行執行。

狀況1

公司欠稅,負責人在何種情形下會遭「限制出境」?
在行政執行的案件中,筆者常有客戶是公司負責人而其公司欠繳所得稅,何種情形下,公司負責人會遭「限制出境」?

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欠稅超過「一定金額」,可對負責人限制出境:

  1. 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故不履行。
  2. 顯有逃匿之虞。
  3. 就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的情事。
  4.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負拒絕陳述。
  5.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的報告。
  6.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狀況2

公司負責人若不服「限制出境」的處分,要如何救濟?
如果公司負責人自認為並無《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所列的各款情事之一,都遭「限制出境」。如有不服,要如何救濟?

此時「義務人」可以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聲明異議可以用「言詞」,也可以用「書狀」,執行機關會依照《行政執行署處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處理。

如認為「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如認為「無理由」者,則應於「七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參見《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
由上述說明,可知公司如遇上欠稅,還是要依照規定繳納。如果公司確實已無財產可供繳納或執行,公司負責人還是按規矩誠實配合行政執行官,方不會遭到「限制出境」的厄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