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車的民刑事責任

獨家報導文:盧天成(天成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案例事實

宣任職於保險公司,今年公司十月份慶生會在薑母鴨店舉辦,世宣亦為壽星,一時興奮,多喝了幾杯。回家時,雖明知有點茫茫然,卻自信未喝醉,仍堅持自己開車回家,惟不勝酒力,一時恍神,不小心撞倒路人甲女,致甲女左腿多處受傷。問酒後駕車有何刑事責任?世宣駕車撞倒路人甲女,該當何罪?該如何賠償?

盧天成律師回答:

台灣酒國文化盛行,酒駕肇事者,比比皆是,每年皆將奪走數百條人名,造成許多破碎家庭。台灣對於酒後駕車原本的刑事責任並不嚴重,即使從重量刑,亦僅1年而已,根本無法讓酒駕者心生警惕。故立法院於今年6月間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並實施,未來駕駛人若是酒駕肇事,導致人員死亡的話,刑期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肇事逃逸者的刑事責任也予以加重,希望藉此嚇阻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世宣酒後駕車,構成刑法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依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二款規定,也降低汽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可知酒測標準值下修,加重酒駕處罰規定。同時,刑法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依法務部88年法檢字第001669號函認為:本條係「抽象危險犯」,即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刑法第185之3條之罪刑,不管有無發生事故。

若世宣因心虛而拒絕酒測的話,警察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1第二項、第205條之1第一項所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強制送醫療單位抽血,檢測酒精濃度;警政署也指出,刑法修正後雖將酒測值入法,但酒測並非警方認定駕駛者酒醉駕車,或者是否移送法辦的唯一標準,世宣若拒絕酒測,警方也可視狀況請世宣以來回走直線、畫同心圓、單腳站立等方式,測試其是否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發生。

又世宣撞倒甲女,致甲女左腿多處受傷,是構成刑法第284條傷害罪。蓋依刑法規定,傷害人之身體者,法院是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故世宣上開舉動致甲女身體遭受傷害,即構成刑法第284條傷害罪。

司法實務上,交通車禍糾紛難處理的部份,通常是在民事賠錢金額談不攏,之所以會談不攏,不是雙方不想和解,而是彼此對於賠償金額的看法南轅北轍,以致於無法達成共識。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受害者在民事上可請求何種賠償?加害人又應賠償多少金額?都是有依據的。關於開車撞傷路人這件事情,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蓋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加害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害者之權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範圍為何?民法分為二大部分,一是民法第193條受害者財產上之損害,包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醫藥費、器材費等費用;以及減少勞動能力,例如以公司薪資單據証明減少之工作收入;另一是民法第195條受害者精神上之痛苦,換算成慰撫金。就此,本案中世宣駕車撞倒路人甲女,即構成刑法第284條傷害罪,甲女是可以依上開民事法律規定對世宣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