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中古柯鹼 海關查獲保育類石首魚乾魚鰾

「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又名「加州犬型黃花魚」或「麥氏托頭石首魚」,其魚鰾俗稱「黃花膠」,價格高昂勝於古柯鹼,亦有「海中古柯鹼」之稱。

文:吳郁涵|圖:編輯部

務署台北關與刑事警察局共同合作執行稽查快遞貨物稽查時,7月間先查獲1件來自墨西哥運抵台灣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乾魚鰾,數量16枚,重量4公斤,同年在8月間又連續緝獲3案相同貨物,合計數量127枚,重量12公斤。

「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又名「加州犬型黃花魚」或「麥氏托頭石首魚」,僅分布於墨西哥加利福尼亞灣。其魚鰾俗稱「黃花膠」,價格高昂勝於古柯鹼,亦有「海中古柯鹼」之稱。

「加州犬型黃花魚」,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簡稱華盛頓公約)附表一列管之物種。

「加州犬型黃花魚(Totoaba macdonaldi)」,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簡稱華盛頓公約)附表一列管之物種,也是屬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之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

台北關昨(24)日表示,進口或出口其產製品,應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進口時應主動申報並檢附出口國CITES管理機關核發之CITES文件,亦須檢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核發之輸入許可同意文件;出口時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CITES許可證及海洋保育署核發之同意文件辦理報關,由海關查驗核銷文件。

台北關呼籲,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違法進口者,依貿易法第13-1條及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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