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箴就敗壞在民進黨官員的私領域生活

圖/Wiki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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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總統府發言人Kolas與現職警察發生不倫戀,並遭該員警的配偶向法院提告侵犯配偶權。該事件曝光後,男主角才上任一個多月的派出所主管職務隨即遭撤換。女主角雖也立即請辭獲准,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並對外表示,此事為Kolas的「個人私領域事務」,府方沒有進一步評論,並盼其妥為處理。然而,不倫戀的男女主角都是現職公務人員,何以警察就不被認為純屬「個人私領域事務」呢?民進黨政治人物就可享有特殊待遇,凌駕社會規範嗎?

警政署訂有《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對已婚警察若另外發展戀情,情節較輕者記申誡;若還於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處一室,記過一次;若發展到有性交關係,記過二次;最嚴重的是已同居或生有子女之事實,則記一大過。顯然已婚警察發生婚外情不是「個人私領域生活」,這也應適用於總統發言人。

曾有位檢察官因發生兩段婚外情,第二段還與人同居生子,於是遭到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當時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為懲戒法院)議決「降一級改敘」的懲戒。另有位國安局少將於派駐國外期間,因與僑社女子發生婚外情,國安局雖已給予記過二次懲處,但監察院認為其行為有玷官箴而再提出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做出同樣的懲戒。

監察院對上述婚外情提出彈劾的理由,係認定違反當時的《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負有「保持品位」的義務,不知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卻發生私生活不檢點之「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換言之,所謂「保持品位」就是指公務員的私領域生活,也要受到比一般人民更高道德標準的規範,而這也是官箴的內涵之一。

前面提到警察人員明訂出婚外情的懲處標準,正是因公務員婚外情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但當爆出王必勝婚外情生有一女時,時任衛福部部長陳時中以「私領域生活」為由不處理,監察院亦無視此玷汙官箴的行為,蔡總統竟還拔擢王必勝升任位福部政務次長。

王必勝事件爆發後不久,民進黨積極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將公務員保持品位的義務,從「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縮小為「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其理由則是「隨社會環境變遷與時俱進」。

與Kolas婚外情的警察是她所挑選的隨扈,警局必定提供過包括家庭狀況在內的基本資料。因此,目前Kolas稱不知隨扈的婚姻狀況,實難採信,故她仍因未能誠信與謹慎勤勉而違法,理應受到彈劾,不能辭職了事。再說,不倫戀的雙方都是公務人員,為何只有警察必將受到懲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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