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 併入遺產依法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示意圖)

文:吳郁涵|圖:編輯部

政部臺北國稅局今(8)日表示,被繼承人某甲於2019年3月間死亡,在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百萬元給予配偶某乙,某乙申報某甲遺產稅時,並未申報6百萬元,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臺北國稅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只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指出,若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雖是免贈與稅,但因過戶需要,是需要辦理過戶贈與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但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若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應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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