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欠稅移送執行 除補繳稅須負擔強制執行費用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者,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示意圖)

文:鐘瑋茜|圖:編輯部

政部今(28)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者,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嗣經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及拍賣等執行程序,其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公司欠繳105年度營業稅,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執行分署依財產所得清單查得該公司名下尚持有B公司股票5000餘股,所以命A公司負責人至分署陳報財產狀況後繳交該股票以進行查封拍賣。該股票為未公開發行之股票,查無市場交易價格,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拍賣前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作業,以評估合理拍賣價格。因鑑價費用係為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完成繳納,否則遭移送強制執行者,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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