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三大注意事項 投資人勿借錢買保單

金管會提出三大注意事項,提醒投資人避免以融資方式購買保單,維護自身權益。(示意圖)

文:林奕楨|圖:Unsplash

金管會於昨(21)日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就要保書的內容及財務狀況等均應詳實填寫,並審慎考量自身保險需求,以及評估自身保費承擔能力,金管會提出三大注意事項,提醒投資人避免以融資方式購買保單,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說明,消費者若以貸款、保險單借款、定存解約或終止保險契約等方式,再購買保險商品,將暴露更高的財務風險中,因此,消費者若確實有籌措短期資金購買保險的需求,首先,辦理保單借款時,應事先瞭解保單借款可能衍生的利息負擔、保險契約效力、保險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等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借款期間應隨時注意還本、繳息狀況及保單效力。

再者,終止保險契約,除了保險保障中斷外,恐有使保戶承擔領回解約金低於過去所繳保費、健康險等待期重算、年齡增加、體況變差致保費提高,甚至有因違反告知義務,或被拒保等權益損失情形之虞。

最後,若貸款或解約金是用來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這些商品的保險保障程度通常較低,投資損益也有消費者自行承擔,所以消費者更應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金管會說明,另外,為避免保險業務人員勸客戶以貸款,或保險借單借款等高財務槓桿方式購買保險商品,或勸誘客戶就舊保條件終止契約後,再購買新保險商品等不當招攬情事,金管會已要求招攬人員應確實瞭解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金管會強調,若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應另指派人員以電話訪問客戶,確認招攬人員是否充分瞭解客戶、或涉有不當招攬情事,以及告知客戶財務槓桿操作相關風險及權益損失情形。所以消費者若接獲相關電話訪問,應詳細瞭解,並審慎考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及再次評估以高財務槓桿方式購買保險商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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