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滿政治報復的性侵案?

高院拒絕引用李昌鈺對馮滬祥有利證詞,反觀蘇建和案並非如此。

獨家報導文、圖:翁世恆

近九年的纏訟過程中,馮滬祥有相當程度的懷疑,性侵案的發生,是和他與時任執政黨(民進黨)總統陳水扁的政治立場不同有關,他以前因後果,分為「遠因」、「近因」與「導火線」說明。

本案遠因,應該追溯民國73年6月的「蓬萊島雜誌事件」,當時擔任社長的陳水扁以「用翻譯代替著作」、「剽竊者」和「職業學生」等誹謗馮滬祥,前後在雜誌上共刊登26期,當時馮滬祥正為痛失罹癌過逝的太太而心中至慟,在三次致函要求更正未果後,為了捍衛名譽人權與家人的名聲,只好依法提出控告。

「當時陳水扁曾經動員海內外台獨文宣力量,並企圖誤導美國愛德華甘迺迪參議員,把單純的誹謗,扭曲成他遭國民黨『政治迫害』,更發動各種獨派的人脈,攻訐我一人!」最後,因誹謗事證非常明確,陳水扁等後來被判刑8個月入監。

當時法界人士認為,馮滬祥當時為了保護人格權,在國內樹立重要案例;然而,他也因此而慘遭陳水扁與整個獨派集團記恨在心。

本案的近因,馮滬祥認為應該是在他當任立委任內,成立「兩岸人民服務中心」,成為當時兩岸為老百姓解決民苦的唯一溝通管道,因為大陸當時拒與民進黨執政下的海基會聯絡,常透過此中心聯絡,所以民間與媒體常稱此中心為「地下海基會」。在近十年內,該中心解決了9,000多案件(包括化解「張惠妹被禁唱」案等),據稱孔傑榮教授在聽到馮滬祥提及兩岸經歷時,還曾用純正的國語向本人說:「你的經驗很豐富」;正因如此,民進黨政府對他更加嫉恨,對該中心必欲除之而後快!

性侵案發生的導火線,馮滬祥經退休國安高層證實,此案背景,因民國92年底陳水扁競選時,公開指稱大陸有496顆飛彈,稱知道在何處佈置對台,因而引發大陸大規模逮捕了台灣情報員數10人;很多家屬心急如焚,紛紛到馮滬祥成立的「兩岸人民服務中心」陳情,馮除了幫他們到大陸人道探視,也幫家屬們召開記者會,籲請社會重視。

家屬們當時曾嚴詞批評陳水扁,要他立刻營救,引起陳水扁陣營恐慌,唯恐因此嚴重損及總統選情,該位退休老人形容,馮滬祥「捅了馬蜂窩」,所以他們準備找個罪名,要把他「抓起來」!

馮滬祥認為,過去十多年與陳水扁在政治上的宿怨,導致今天仍在為莫名的性侵官司纏鬥著。

當時,軍事情報局前處長陳虎門,也曾透過陳文茜前立委,呼籲扁政府要營救情報員,結果陳處長立刻被獨派誣指為「雙面諜」,意在指其「叛國」,陳處長從此就封口,未再發言!「當時他們也想對我全面抹黑攻訐,俾讓本人也封口。只是,本人萬萬沒有想到,竟是利用當時台北市的菲傭恐嚇取財集團,使用最卑劣方法,企圖把我一舉鬥垮鬥臭!」

馮滬祥指出,根據台北市勞工局前科長徐卿廉,針對本案在市議會的證詞,他曾明確指出,當時台北市部分菲傭平日因為不滿僱主,經常用控告「性侵」方法,故意陷害雇主,市議員李慶元同時也發佈新聞稿表示,外傭這樣的作法,「不但可以免繳違約金,甚至可以利用雇主不敢聲張,拿到一筆錢」。陳麗娟科長也作證指出,「她碰過外傭指控四肢癱瘓的老翁對她性侵害的案件」。本人曾經多次聲請法庭傳訊徐科長,以瞭解當時菲傭集團的手法,迄今卻一再被法庭拒絕!

馮滬祥認為,在性侵案審理中,更(二)審法官,很明確指出,本案證據諸多瑕疵,很多可疑之處,若無補強新證,即應宣告無罪,但在沒有任何新證之下,更(五)審只重抄從前士林地方法院的舊證據,匆促判決,對於已被質疑的內容,並無新證,明顯違反鈞院更(二)審的意旨。但高院發回更(三)、更(四)、更(五)的同一組刑七庭法官們,與更(二)審法官見解不同,應交由刑事會議,由各法官共同討論。

他也提出質疑,高院刑(七)庭的五位法官,其中李英勇曾與高院受命法官施俊堯同事,在高院與邵燕玲審判長同組判決「三歲女童性侵案」,該案判決因遠離常情常理與社會公義,引發輿論嘩然,甚至引起社會「白玫瑰運動」!從前兩人曾為同事,如今竟同時負責同案上下級法庭,明顯令人合理質疑,會否官官相護?會否因同事情誼而犧牲公平正義?如果未公開名單,當事人怎能有機會警惕此中疑慮?

尤其,高等法院施俊堯法官在本案判決中,又曾引用李英勇在最高法院判決的其他性侵案,列為證據(亦即前述「偷襲」方法,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卻未告知當事人)。如此更令人質疑,是否會相互援引,彼此呼應?

另外,同組蔡明曜法官,在民國100年5月31日,也曾與邵燕玲審判長同組,而判外傭控性侵案有罪,三人均曾與邵審判長同組,並均對性侵案多判有罪,令人合理質疑,邵法官是否因「白玫瑰運動」風波,無法升大法官,而傾向重判以個人洩憤?若用此種心態,且影響同組法官認定,很多當事人更會成犧牲品!

馮滬祥還指出,本案高院的刑七庭,竟然同時有兩位法官,均曾出現在從前不利他的判決;例如審判長賴忠星,在台抗字第251號判決文中,曾否決他聲請出境的抗告案,足證當時已經對此案持負面態度,賴忠星在未了解本案全卷以及李昌鈺博士鑑定內容情形下,遽用違法之事實審,否定李博士的陳述:「與本案實際狀況未必完全契合」,且認同原審「仍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非輕……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前,抗告人仍有逃亡之虞」其判決用「嫌疑非輕」為由,明顯違背「無罪推定」之法令,且違背聯合國「人權公約」對於遷徙自由之人權普世原則。

如今賴忠星升為刑七庭審判長,更可證明其早有預設成見,由其上數種種違法不當判決紀錄,如今再審本案,明顯必定再陷入成見。

馮滬祥說,本案中吳燦法官,亦曾違法否決他從前聲請出境的抗告案,而同樣用「保全訴訟程序」的違法理由,否決他抗告理由;如今同樣對他曾不利判決的法官,又出現在本次鈞庭同組,怎能令人相信該組能公正?

從吳燦法官當時參與判決,足證對本案已有成見;他明文表示:「涉案抗告人涉案情節非輕……」,所以為「保全審判之進行與刑罰之執行」,否定他聲請出境之抗告;如今吳燦法官仍分同組審理,顯有預設立場,令人合理質疑無法公正,並有違「一事不二理」法則相當明確。

換句話說,此案在高院審理本組之法官三人,審判長「賴忠星」、法官「吳燦」排名前二名,已經如上所陳,顯有成見,很難相信其有公正裁決;另外法官李英勇如前所述,與本案高院受命法官刑(七)庭施俊堯,曾經同事在鈞院同組,並均曾在邵燕玲審判長下做出「恐龍判決」(亦即三歲女童性侵案,仍與邵燕玲同組),怎能令人相信公正?

再如現任高院陳春秋法官,為本案更(一)審法官,馮滬祥稱當初公然對他咆哮、拍桌、摔卷宗,如今竟高升,怎能令人信任?陳春秋曾同意傳李昌鈺博士出庭作證,後又公然反悔,毫無誠信,但本次施俊堯法官卻大量引用其當初對他「缺席裁判」內容,令人合理質疑,是否在討好最高法院法官們,以利今後重返最高法院?

馮滬祥認為,上述不合理情形,前後同組法官再審他的案子一次,其結論不問可知,若是祕密分案,則上訴人到死都不知問題何在!

馮滬祥深切期盼,高院能夠瞭解他切身的痛苦,將此案轉請交刑事會議,通過其他組不同法官的討論,或請逕交不同組審理,以免令人質疑此案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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