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地所得 無論獲利損失均應申報

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示意圖)

文:吳郁涵|圖:編輯部

政部昨(29)日表示,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該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且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說明,因出售房地交易屬於房地合一課徵範圍,無論有無獲利或損失,都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強調,若未依規定申報,依據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舉例,甲君於2017年間購買取得坐落臺北市房地,在2019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未於出售系爭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甲君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應根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出售房地係屬損失並未獲利,誤以為不須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甲君出售房地雖無交易所得,惟仍應申報,其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核有過失,仍應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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