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押5年未審結還想延押 王美玉:不符國際人權規範

文:何豪毅(台北報導)|圖:資料照片

竹市甫發生縱火燒死親屬8人命案,監院今(17)日也有一起與縱火命案有關消息。最高法院審理湯景華縱火殺人案,以實務審判上需要,在羈押屆滿5年後繼續羈押2個月,有違《刑事妥速審判法》限押5年期限,監委王美玉認為,恐遭質疑不符國際人權規範。

湯景華縱火案發生於2014年4月,他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嫌店家態度不佳,與店家友人翁姓男子發生口角拉扯,湯控對方傷害被法院判無罪,2017年3月持汽油到對方住家樓下縱火燒機車,火勢延燒至4樓,翁男一家6口喪命,僅2人生還。

本案歷審都認定湯手段凶殘,奪6條無辜人命未見悔意,4度判處死刑。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自為判決,以湯景華放火燒機車時並未打算把人燒死,可預見火勢延燒至屋內燒死人也不在乎,屬「間接故意」,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檢察總長再以最高院判決違背法令提非常上訴,再遭最高院駁回,抗告審理中。

王美玉表示,《速審法》109年6月修正,審判中羈押期限縮短為5年,司法院曾表示可符合實務審判上需要,但對湯景華縱火案,最高法院卻表示,審判羈押期限不分輕重繁雜,羈押一律縮短為5年,似乎輕重失衡,不足因應實務審判需要。

因此,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抗字第951號刑事裁定中認定,重罪滿5年後,仍得例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繼續羈押2個月。王美玉認為,對於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在監察院立場,僅能表示尊重,但依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5年羈押期限「應無解釋延長期限之可能性」。

她並指出,湯案在最高法院於110年判決中認定,犯行是出於間接故意,故不構成《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亦即最高法院將死刑限定在行為人有直接故意情形,王美玉認為,將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遙相呼應。

最後王美玉表示,本案雖有瑕疵,但仍不影響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的結果。湯景華所犯重大命案,造成翁家6人喪命,其漠視生命的犯罪行為,仍應接受法律制裁,「但正是因為國家機關有守護人權的誡命,所以監察院對於罪犯所面對的司法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正義,仍會進行審慎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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