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7大股東疑賣股 列他字案被告

立委陳椒華不滿鏡電視案僅以「他字案」入案。圖/取自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臉書
立委陳椒華不滿鏡電視案僅以「他字案」入案。圖/取自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臉書

獨家報導 記者林齊萩/綜合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上月告發鏡電視大股東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等7人涉犯偽造文書、洗錢、逃漏稅等罪,台北地檢署認為,鏡電視股東賣股案與NCC強行通過鏡電視上架案疑涉瀆職,已分「他字案」將7人列被告。對北檢僅以「他字案」入案,陳椒華稍早在臉書痛批,檢察機關屈從上意,沉淪擺爛,「北檢到底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還是政黨權貴的禁衛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月28日強行通過鏡電視上架案,但以「附帶停止條件」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不過,陳椒華依據錄音檔爆料,指控鏡電視大股東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情事,批評NCC主委陳耀祥處理鏡電視案「放水護航、怠忽職守」。

陳椒華指控,祝文宇等6人去年10月前後就已賣掉鏡電視持股,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切結書、回函,已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另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4人,透過裴偉帳戶進行股權買賣,涉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她認為鏡電視7大股東賣股、人頭代持已違反NCC准許鏡電視上架條件,8月15日赴北檢告發。

北檢認為,鏡電視股東賣股案與NCC審查鏡電視執照過程疑涉瀆職有關連,因此簽分「他字案」,指派偵辦NCC主委陳耀祥瀆職案的檢肅黑金專股檢察官一併偵辦,以釐清案情。

對此,陳椒華表示,告發的事證相當明確,結果北檢僅以「他字案」入案。北檢檢察長鄭銘謙應站出來說明清楚,不要躲在媒體報導後面,為何原來承辦的檢察官會被指示大選前不准繼續偵辦鏡電視弊案,是誰在對北檢施壓,要求做出打壓基層檢察官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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