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 林思銘:應符合法律明確性

立委林思銘要求司法院明確解釋「當選無效」是否擴及於其樁腳、親人的行賄行為。(翻攝林思銘臉書)

獨家報導【記者談曉泉/新竹報導|圖/翻攝林思銘臉書】

針對苗栗地檢署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案,立法院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要求司法院應提出明確統一的解釋原則或透過修法,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避免法官恣意認定或自由心證而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林思銘表示,有關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被起訴當選無效,檢察官並未以其有參與、授與、同意之犯意聯絡之共犯情形,而依選罷法第99條之賄選罪提起公訴,卻仍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這種情況難免不令人感到司法偏頗,不受人民信任,實有待商榷。

林思銘要求司法院秘書長,若目前實務認定擴張選罷法120條一項「當選人」之定義,擴及於其樁腳、親人的行賄行為,司法院實應提出明確統一的解釋原則或透過修法,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避免法官恣意認定或自由心證而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在就任苗栗縣長前夕,鍾東錦被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陣營痛批檢方淪為政治打手,質疑檢方執法偏頗,成為服務特定政黨的工具;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高調聲援,痛批民進黨濫用司法,是「民主奧步黨」。

苗檢則是對外說明確實握有充分證據,絕無濫權起訴;對此,法界人士認為全案戰場將移到法院,目前再多爭辯也於事無補,應是到院方答辯舉證。而且6個月要完成一審,鍾東錦是否能夠全身而退,二審法官心證將是關鍵。

法界人士解釋,賄選案的刑事及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是雙軌制,實務經驗如果要直接查獲候選人買票,難度相當高,依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就無法入罪,而且刑事審理曠日費時。但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要在6個月內審結,二審定讞只需在一年內就可完成。因此當選無效之訴完全取決於二審法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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