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這些花招! 直擊網路陷阱和漏洞

獨家報導文:社長 張淯|攝影:王金文|責任編輯:陽勁邦

隨著社群網站、直播互動成為現代人的生活一部分,許多人選擇在網路上創業,或是在拍賣網站上販賣物品,透過各種網路平台進行交易。販售的物品種類更是多不勝數,無論是食品還是化妝品,琳瑯滿目,應有盡有。

很多人看到「大家都這樣做」,以為在網路上賣東西是屬於個人行為,便跟著依樣畫葫蘆,卻因為不懂法律而踩到紅線。依據部分現行法規,包括《藥事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智慧財產相關法則,甚至稅務相關等等,都是民眾最常誤觸的法律。

因此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得聲法律事務所所長李兆環律師,針對以下實務案例,告訴讀者在網路上進行商業行為時,必須避開哪些違法行為!

Q 社長張淯(後簡稱張):

很多人在家裡賣自製XO醬、蛋糕等食物,但是本身卻不具備廚師證照,住家也未申請工廠,就開始做起生意,這樣可以嗎?

A 李兆環律師(後簡稱李):

現在在網路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式各樣的物品在販售,也包含一些自製的東西,原則上來講,要特別注意食品安全、醫療器材、化妝品等相關法規。
在家自製XO醬、蛋糕等食物,經由網路販售,原則上只要遵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但最大問題是,若是大量生產,就必須要申請營業許可。

Q 張:

束腹帶、隱形眼鏡這些都是醫療用品,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而在網路上販賣。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商品也是醫療用品?

A 李:

即便小到如OK蹦,都是屬於醫療器材,曾有大學女生因為在網路上販賣OK蹦而被罰款。按照《藥事法》13條的規定,醫療器材分成三級,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OK蹦就是第一級,溫度計、血壓計就是屬於第二級,很多人想說不用了就上網拍賣,而觸犯《藥事法》中的相關醫療器材規範。至於第三級是一般民眾比較不會拿去販售的,一看就知道是醫療器材,像是支架、心律調節器等。建議民眾上網販售前,最好先查詢相關法規。

民眾常把家裡不用的醫療器材放到網路上拍賣而誤觸法網,上網拍賣前,務必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網站查詢。

Q 張:

民眾如果說他不知道就賣了,被發現後會有什麼後果?

A 李:

《藥事法》13條有醫療器材的規定,它的罰則也在84條中,最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真的是不得不慎。而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網站上,都有相關的資訊供民眾參考,千萬不要再說自己不懂法律。

Q 張:

現在很多人出國,就會買一些痠痛藥膏、中藥包等,再經由網路販售,這樣也違反了《醫事法》嗎?

A 李:

違反《藥事法》。《藥事法》把醫療器材與藥品俗稱為藥物,藥品就像我們到日本、韓國的藥妝店購買的物品,在台灣就要有輸入或者製造的許可證,而以製造來說,還要有工廠登記證,所以不是從國外買回來就可以上網販售。

許多網友前往國外代購熱門商品並在拍賣網上販售,卻極有可能被台灣獨家代理商認為商品侵害著作權,而被要求下架,甚至提出損害賠償,不可不慎。(此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的對象)。(圖/翻攝自網路。)

Q 張:

現在很多直銷商會在網路上賣健康食品,也常看到有些宣稱的療效遊走於《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範圍界線之上,如果出現哪些字眼或行為,很可能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A 李:

以《健康食品管理法》來看,這些健康食品就是保健用,絕不能是治療用,若是有誇大醫療療效的相關字眼,是絕對不行的。而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的保健療效必須經過科學或相關的證明,才能達到健康食品的規定,因此在標示或廣告單上有誇大醫療療效的部分,就很有可能會觸法。

Q 張:

有人在網路上賣東西,結果代理商來信說侵害到他的商標權,要他下架。請問在網路上賣東西要經過代理商的同意嗎?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構成侵害到對方的商標權?

A 李:

我們可分為兩類來說明,如果它本來就是違法的物品,那當然就會有侵害的問題。若是他自己從國外買回來,也說是所謂的跑單幫,以合法的交易買進的真品,因為多買了一些,再上網進行販賣,原則上是不被認為是侵害商標權。
但若是他在網路平台只透出某某品牌的logo商標圖案,而沒同時秀出物件的圖片,會讓人誤以為賣方是有代理權時,這樣的行為,以智慧財產法院最新的實務見解來看,就會被認為侵害商標權。

在網路平台上販售食品,需確實遵守《食安法》,違法恐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圖/翻攝自網路。)

Q 張:

民眾經營網拍,卻直接擷取官網照片來使用,而涉嫌侵權,被告上法院。還有賣家從國外買進一款「紅色蝴蝶結項鍊」,一樣上網賣,卻接到警方通知,蝴蝶結跟Hello Kitty頭上的蝴蝶結很像,也被告侵權。為什麼這些是違法行為,要如何避免?

A 李:

以上兩個例子,現在都有可能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又或者我們在報章雜誌上,有看過類似的案件,但在法院真正進行判決時,在標準上還是會有所差別的,也就是說,我們在官網截圖,若是在合理使用的範疇,未必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相關損害賠償。
但相對的,以第二個例子來說,Hello Kitty是一個著名的品牌商標,如果買了相似度很高的「紅色蝴蝶結項鍊」,是想藉它的名氣來增加銷售量,可能已經超出合理使用而有侵害所謂著名商標權益的可能性。
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中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不是合理,又沒有個明確的規定,所以有關著作權的個案,都需要法官層層剖析,再去認定事實。

Q 張:

直播是這兩年興起的銷售平台,但日前五分埔有個店家,可能因為實體店面生意差,改用臉書直播來販賣衣服。對此國稅局表示,起初店家解釋,沒開發票,是因為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門檻,但國稅局認為,以業者的網路人氣,銷售額一定比宣稱的更高,要求店家補繳短漏報稅額,加上開罰共700多萬元。現在很多是個人透過直播賺錢,不可能開發票,這樣是否也會變成逃漏稅?

A 李:

以開發票來說,按照國內的法律規定是20萬元以下,就可免開統一發票,若是營業額超過20萬元,則要開立統一發票,也就是說,通常以20萬元做為判斷標準。
若是以網拍直播而言,8萬元是一個標準,銷售營業額在8萬元以下,可免課營業稅,8萬元以上到20萬元間,則是要課營業稅,若是20萬元以上,不但要課營業稅,還要開立統一發票。
每年在繳稅期間前後,稅捐機關都會進行查核,若是有漏報、短報之情事,都會有相關的裁罰可能性,所以,民眾要多注意繳稅的相關法規,以免觸法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