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女子參加「浪人祭」竟遭人意圖強吻 色男師性騷罪判刑確定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號稱獨立音樂盛典的「浪人祭」,驚傳發生性騷擾案,109年7月,陳姓女子與友人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在聆聽樂團表演時,遭不相識之王姓男子意圖強吻,陳女雖受到驚嚇,仍出聲喝止並用力推開王男,隨後向警方報案並提告。

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今(111)年6月14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本案不得上訴。

「他用力掰我的臉頰,嘴湊上來碰觸到我的臉頰,就在快碰到我的嘴唇時,我使勁地推開他,但他的口水有沾到我的臉頰上,現在回想起來都會讓我作嘔」,陳女相當氣憤地陳述案發當時的狀況。


▲陳女一回想起案發當時情節,氣憤痛批「令人作嘔、噁心」。
(圖/受害者提供)

判決書指出,109年7月26日,陳女前往台南市安平區安北路與城平路口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因與王男彼此有共同朋友,而一起在野餐墊基地碰面,2人有打招呼、並有先行聊天,並於當天晚上7、8時許,移動到野餐墊基地左前方,較看得到舞台的地方,於該處一起聽音樂,並有互搭肩膀等情。

聽音樂的時候,王男將陳女從地板上拉起來,搭肩甩頭,王男突然壓住陳女右臉頰並往左邊推,王男親陳女的左臉頰,當王男親到陳女臉頰時,陳女馬上推開王男,大喊「你在幹嘛」,並用毛巾打王男,王男當下的反應竟是「嬉鬧」。

陳女推開王男後,就去叫在地上的侯姓友人,指著王男問說「他是誰」,侯姓友人說出王男姓名,陳女再問王男讀哪所學校,侯姓友人說是中山大學。

陳女在案發當下的反應是驚嚇、火大,當晚回去民宿拿行李後,就馬上搭火車回高雄。隨後,陳女請賴姓友人幫忙聯繫王男,也自行在臉書聯絡王男,要求王男當面道歉,但遲至凌晨均未獲王男道歉,陳女遂於翌日凌晨1時45分許報警。


▲圖中紅色星點為陳女遭到王男性騷擾的地點。
(圖/受害者提供)

法官認為,衡諸常情,若非王男確有對陳女做出親吻臉頰之動作,使陳女感覺到不舒服、受到侵犯,又驚又怕又火大,應不致於要如此大費周章的透過共同友人,希望聯繫上王男向其當面道歉,況陳女與王男當日係第一次見面,2人間並無任何仇怨糾紛,陳女並無虛構捏造事實以構陷王男之動機及理由。

故參酌證人於原審所證述之案發後經過,以及其等間於社交通訊軟體上對話紀錄內容等間接之情況證據,自得補強佐證陳女之指述,並非空穴來風,應屬實在。

王男供稱,一開始覺得可能他是喝酒喝到不知道在幹嘛,但後來想想,覺得怎麼可能連自己在做這個行為都不知道,因為這已經是比較親密的行為了,事發之後回想,他當下有可能是因為喝酒喝醉了,所以也不確定被告行為當時是否喝醉了等語。

而王男於偵訊時已供稱,「我晚上本來就沒有太醉,一直就還好」等語,王男於偵查中亦否認其當晚有喝醉之情形,故辯護意旨指陳女當日陳稱強吻她之人已經酒醉,請法院斟酌王男是否有性騷擾之犯意云云,亦屬無稽。

法官認,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王男利用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以右手環繞陳女右肩,跟隨音樂節奏,甩頭互動時,竟不思自制,逞一己私慾,趁陳女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將陳女頭部轉向王男自己,強吻陳女左臉頰及左嘴角處,對陳女為親吻之性騷擾行為,任意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陳女感受驚嚇、不適及心理不安全感,對陳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

王男亦缺乏對他人尊重觀念,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善良風俗,所為實屬可議;暨考量王男犯罪情節,及犯後飾詞隱瞞,始終否認犯行,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之犯後態度,拒絕向陳女道歉,迄未能獲得陳女原諒,並審酌王男於原審供述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英文教師工作,每月收入約新台幣3萬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王男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然其所辯均無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上,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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