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蘇大媽」辱警「好臭」遭判6月徒刑 二審維持原判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蘇大媽」蘇寶蘭,109年、110年因侮辱警員身材胖及體臭,遭警依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等罪移送法辦,一審判決合併執行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妨害公務部分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13)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6個月徒刑,妨害公務部分則維持原審判決。本案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109年8月1日9時30分許,蘇寶蘭在台南市中西區中北拖吊場,為調取其機車先前違規遭拖吊移置該拖吊場之違規資料,而與拖吊場人員發生爭執,南市警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所長陳重羽、警員黃昱杰、陳炫璋、偵查隊小隊長張智斌、偵查佐高炳又及督察組組長謝志鴻獲報後,先後到場處理。

蘇寶蘭不斷以手機拍攝現場人員,且持續干擾員警對拖吊場相關人員之詢問,警員黃昱杰遂質疑其欲錄影,是否應先徵得該辦公室主管同意及請放低音量勿大聲講話,謝志鴻亦上前告知不要再謾罵喧鬧,蘇寶蘭因而心生不滿。

同日9時59分許起,明知謝志鴻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接續對謝志鴻稱,「唉唷!你也知道你身體有臭味喔!我也覺得我聞到臭味」、「怎麼好臭喔!喔,真的有夠臭」等語,而以上開輕蔑言語嘲諷、辱罵謝志鴻(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未經告訴),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蘇寶蘭經制止不聽,而遭現場員警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

109年5月28日中午12時10分許,蘇寶蘭在南市府11樓政風處辦公室門口外,見政風處科員葉怡辰與其他同事在政風處外公共空間之桌椅用餐,蘇寶蘭見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接續對葉怡辰辱稱,「葉怡辰,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都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留在那邊工作領加班費」、「這是公開場所,你就滾回去你的辦公室吃飯,我沒有意見,這裡是公共場所,你連法律都不懂,你是要跟人家講什麼」、「我管你用餐,你要用餐就滾回去用餐啊」、「你的休息時間,滾回去」、「滾回去就是滾回去」、「這叫做公開的出入之場所啦!你是不懂,在那邊『假博』(台語,即裝懂)」、「看你葉怡辰要搖擺(台語,即囂張)到什麼程度」等語,貶損葉怡辰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公然侮辱葉怡辰。

110年1月31日,蘇寶蘭因遭人搶手機乙事,至南市警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要求警員以現行犯逮捕行為人,因於法未合,警方未順其意,蘇寶蘭心生不滿,持續在北門派出所僵持,不願離去,嗣於翌日即同年2月1日5時50分許,明知警員陳品秀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陳品秀稱「大摳」,經陳品秀告知已有受辱之感覺後,仍接續以:「對啊,你真的是過重啦,你真的是過重。嘿,對啊,你真的過重啦」、「你就是胖啊」、「我說你就是胖啊」等語,嘲諷依法執行職務之陳品秀,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109年10月21日,蘇寶蘭至南市府11樓政風處,因陳情事件與政風處人員及駐衛警發生爭執,時值備勤勤務之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警員朱建霖接獲報案,即前往上址了解及處理,蘇寶蘭見朱建霖到場,即指示朱建霖對現場政風人員進行個人資料確認及抄錄,朱建霖認蘇寶蘭所請於法未合而未照辦。

蘇寶蘭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朱建霖依法執行職務之時,接續對朱建霖稱:「你嘸免那麼會做人啦,政風又不是你的長官,你不敢確認個資,我就告你,警察來沒作為,是要做啥」、「我等一下回去先告你瀆職啦」、「來這一個多小時有做到什麼工作?也是在領薪水,蛤!你是吃政風的頭路尼?」、「像你們這種公務人員是要怎樣和民眾,要怎樣溝通啦?你們領的薪水,你領的薪水是不是政風發給你們的?」、「在這搞一個多小時了,搞到要給人家告」等嘲諷、輕蔑之言語辱罵朱建霖,影射朱建霖領薪水不做事,偏袒南市府政風處,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審法官認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構成要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被告又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本件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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